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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市邮政管理局代收代缴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一[1997]98号颁布时间:1997-02-21

     1997年2月21日 京地税一[1997]98号 为做好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方便群众纳税,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经与市邮政管理局协商决定,委托市邮政管理局 代收代缴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具体办法如下: 1.征收范围 各邮电局在3月1日至3月31日代收代缴零散纳税人的自行车(含小三轮车)车 船使用税。 2.征收税额 自行车每辆年税额4元,纳税后核发一枚纳税标志,收取纳税标志工本费 0.50元,每辆共收取4.50元。小三轮每辆年税额6.00元,收取纳税标志 工本费0.50元。 3.征收办法 各邮政管理局(所)在代征中严格执行有关手续制度,认真查验纳税人车辆行驶证, 并收缴上年完税证。在填开1997年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时,须将纳税人姓 名、车辆牌号、日期填写齐全。 各种票证及纳税标志由区、县邮政管理局到各区、县地方税务局领取并发放到各 邮政局、所,结算时也统一由各区、县邮政局、所结清后到当地地方税务局办理各种 手续。 4.提取手续费和票证手续 严格管理票证、标志的领发、使用手续、结存要按日核对、账实相符,及时办理 结报手续,以免出现差错。 征期后各邮电局结清票证后,统计实际代收代缴的税款金额报当地税务局,由地 方税务局按实际代收代缴金额的8%支付手续费。支付的手续费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 税。 5.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立即与区、县邮政局进行联系,开展业务辅导,搞好 委托代征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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