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房产暂免征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1987]市税三字第251号颁布时间:1987-03-24
1987年3月24日 [1987]市税三字第251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房产暂免征房产税的通知
1987年3月7日 [1987]财税字第033号
为了配合军队精简整编工作,充分发挥空余营房的经济效能,支援国家建设,对
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在1987年12月31日
前,暂免征收房产税。在免税期间,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出租、营业等非自用房产免税手续。
军队其他部门出租、营业等房产,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