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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征管改革中严禁向纳税人强制推销电子产品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7]459号颁布时间:1997-05-23

   1997年5月23日 京国税征[1997]45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征管改革中严禁向纳税户强制推销电子产品的通知》 (国税函[1997]313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使用税务电子产品(包括:申报录入器,IC卡 等),在向纳税人推广时,要建立在纳税人自愿的基础上,严禁强制纳税人使用。各 办税服务厅要为未使用税务电子产品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设置各项办理窗口。 二、各单位不得自行经销或代理经销单位经销税务电子产品,不得从中获利。 三、市局将于近期统一本市国税系统有关税务电子产品的具体使用办法,以保证 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健康,深入进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征管改革中严禁向纳税户强制推销电子产品的通知    1997年5月23日 国税函[1997]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纳税户反映,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推行税收征管改革中,有强制推销 电子产品的现象。为确保税收征管改革的健康、顺利推进,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推广使用税务电子产品时,要注意做好纳税户的思想工作和舆论宣传 工作,坚持自愿的原则,使之既有助于征管改革,又便利纳税户,严禁强制推销。 二、推荐的产品要保证质量,价格公道。税务机关不要自行经销,更不得从中获 利。 三、对于已购买产品的纳税户,税务机关要责成经销单位做好售后服务和培训工 作,以取信于民。 以上,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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