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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116号颁布时间:1997-06-19

   1997年6月19日 京国税[1997]11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 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87号)转发给你们,开补充如下意见,请依照 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一条规定:退税部门进行计算机审核时发现错误数据, 必须对错误数据进行调整。在使用"调整法"进行调整时应注意:若需要调整进货数据, 则必须调整相应的出口数据。 二、对外承包工程应比照委托加工申报方式申报。要求:采用委托加工申报方式 的业务申报退税时必须是“两单两票对应”。 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商品代码与海关电子数 据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并且属于不同类商品的,应重点落实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此落实工作可发函至海关或由企业去海关核实,并由海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退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对经退税部门批准、已由出口企业做过扩 展的商品代码,不允许再加商品扩展码。即:若同一种商品需要按规格、尺寸进行明 细核算的,则允许对此商品代码(8位或9位)按照不同的规格、尺寸进行扩展(1 0位);若同一种商品的规格、尺寸相同但购进单价不同,则不允许对此商品代码 (8位或9位)按照不同的购进单价进行扩展(10位)。 五、按照“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要求,《代理出口证明》、《进料加工免税证 明》的编号必须为12位数字。根据我市情况并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开具证明的编 号规则为:年份十行政区划十流水号(共10位);输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时, 编号为:年份+行政区划+流水号+项号(共12位)。此编码规则于1997年7 月1日开具单证时执行。 其中:1.年份:开具证明的年度。2位 2.行政区划:开具证明的退税部门的行政区划。4位 3.流水号:本年份本退税部门开具的第几份证明。4位 4.项号:本份证明上开具的第几项商品。2位 例如;1997年东城退税科开具的第一张《代理出口证明》,并且《代理出口 证明》上填列了两种商品,则《代理出口证明》上“编号”为刃11010001, 在输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时,第一种商品“编号”为971101000101, 第二种商品“编号”为971101000102。 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1997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的通知》 (国税函[1997]253号)的要求,现已将“1997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 件”下发至各区县局。“1997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应在97年度的“出口 退税审核系统”中使用。即应针对不同年度所属期的申报分别建立各自的审核系统。 1.若某出口企业在96年度审核系统中没有进货及出口结余,即“两单两票对 应”,则该企业申报明年度的退税数据在96年度审核系统中审核,该企业申报97 年度的退税数据在97年度审核系统中审核。 2.若某出口企业在96年度审核系统中有进货或出口结余,即“加权平均单 价”,则该企业必须将明年度的退税数据申报、审核完毕后,将呢年度审核系统中该 企业的进货及出品结余输入97年度审核系统中后,方可申报、审核97年度退税数 据。 七、现将96年度“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配置内容表”及97年度“出口退税计 算机审核配置内容表”下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其中,“忽略进货结余”及“忽略出口结余”应根据你局审核系统中出口企业申 报退税情况制定。若你局审核系统中所有的出口企业均是采用“两单两票对应”的退 税申报方式,则应设置“忽略进货结余”及“忽略出口结余”。否则,则不能设置 “忽略进货结余”及“忽略出口结余”。 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一:96年度“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配置内容表”(略)   二:97年度“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配置内容”(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7年5月13日 国税发[199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算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理》(国税发[1996] 79号)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出口退税的管理,针对各地在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 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我局制定了《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当前开展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必须实行计算机办理退税。对因 加快出口退税进度,采取"人机结合"和"人工办法"审批的已退税款,在1997年底 以前必须通过计算机进行复核,经复核未通过的出口货物必须扣回已退税款或抵减其 他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 二、各地退税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工作,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6]6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退税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联系配合,切实做好出口收汇核 销单电子数据的传输工作。 附件: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及时解决计算机审批出口退税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根据《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79号)特制 定如下规定: 一、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时,若发现错误数据, 必须对错误数据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对出口数据申报错误的用“调整法”调整; (二)对进货数据申报错误除用“调整法”调整外,亦可用“红字冲减法”、 “补充登记法”调整。 二、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数据,在用计算机审核通过而未转入历史数据库之前,凡 发生开具下列单证情况的,必须对已审核的数据进行重新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一)《退运补税证明》; (二)《代理出口证明》; (三)《补报关单证明》; (四)《出口转内销证明》; 三、省级退税部门在年初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审核配置的审核标准 (具体内容见附件),确定的审核标准应适用本地区所有出口企业,标准一经确定, 原则上本退税年度内不能变动,并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退税部门在审核退税申报数据时,因下列原因出现的疑点,经认真核实后, 可以人工挑过,办理退税。 (一)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货物,既有自营出口货物,又有代理出口货物的; (二)出口退税报送单列明的出口货物如有部分货物发生退运的; (三)出口货物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14%退税率办理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 及大宗机电产品,实际退税率与税率库的税率不一致的; (四)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禁止出口商品; (五)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货物属于企业内部两个部门出口,因分部门申报退 税,报关单被其中一部门占用,其他部门申报的退税没有报关单的; (六)采用加权平均办法核算的企业,因同类商品单价差异较大,单个商品按加 权平均单价申报退税,导致换汇成本过高或过低的。 五、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数据,应进行重点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出口商品名称是否按主要材料、辅料、加工费等实际商品的名称填报,商 品代码是否填报出口商品的代码; (二)主要材料的数量是否按加工后成品数量填写,其辅料、加工费等的数量是 否填写为零; (三)计税金额、实缴税额是否按照专用缴款书内容填写; (四)退税率是否按照原材料、辅料、加工费的实际退税率填写; (五)备注栏是否填写“wt”标记。 六、外贸企业之间调拨购进的出口货物,对其分割单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比 照委托加工申报方式申报,分割单的数量按分割单上注明的购进数量填报,出口退税 专用缴款书的数量填写零,备注栏须填写“wt”标记。 七、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商品代码与海关电子数据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退税部 门应进行认证。属于同类商品(即与海关商品代码前四位相同)且申报的退税率小于 或等于电子数据商品的退税率时,可以办理退税;属于不同类商品要重点落实无误后, 方可办理退税。 八、凡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数量与海关电子数据的数量相比,误差超过2%的, 退税部门须查明原因,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九、退税部门在审核出口退税时,须将企业申报的有关凭证与专用税票电子数据 进行核对,如属于电子数据的问题,须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对本地上报的本地区出口企业专用税票数据,发现错误或遗漏,应由本地 税务部门进行修正后,给予办理退税,同时将修正后的数据于次月上报总局; (二)对其他地区上报的本地区出口企业专用税票数据,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应 由本地税务机关及时上报。待接到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的电子数据并与其核对无误后, 方可办理退税。 十、退税部门年初须将分部门核算的出口企业的部门代码录入计算机,在本退税 年度内不能变更;对出口企业要求追加部门代码,退税部门须予以确认并及时追加新 的部门代码。 十一、出口商品税率库税率的设置、修改、调整原则上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 国家税务总局临时调整征税率后,退税率按规定须作变动的,经省级进出口税收管理 处(分局)领导批准后,由系统维护人员及时调整退税率。 十二、出口企业经退税部门批准增加的商品扩展码,在本年内不能更改。增加的 商品扩展码适用于出口企业的各部门。退税部门在批准增加商品扩展码时,须对商品 的计量单位进行一致性检测,对已做过扩展的商品代码,不允许再加商品扩展码。 十三、出口货物恢复使用专用税票管理后,退税部门应将专用税票作为进货凭证 并将其中的有关内容录入计算机。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 与对应的专用税票装订成册上报退税部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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