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204号颁布时间:1997-12-02
1997年12月2日 京国税[1997]20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以下几个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本“通知”的出口企业以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
总署、纺织总会联合下发的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为准(第一批名单
以本“通知”附件下发)。
二、实行本“通知”的出口企业购买新疆棉后,凭新疆棉的收购合同、增值税专
用发票、付款凭证等有关资料到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领《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
织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
三、各局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按照市局核发的《监管证书》的购棉数量、海关核
定的出口成品情况、商检局检验的含棉率情况等按“通知”的规定进行退税计算,逐
笔核销出口企业的用棉情况,计算出“结余棉花数量”,当海关核定的“出口成品用
棉量”大于“结余棉花数量”时,以“结余棉花数量”相对应的出口纺织品实行零税
率,同时,将《监管证书》收回注销并作为退税档案管理。
四、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的退税
计算公式为;
1.委托加工方式
应退税额=委托加工部分的进项金额x退税率+支付的工缴费×退税率+使用新
疆棉部分的增退税额
使用新疆棉部分的增退税额=购进新疆棉委托加工部分的进项金额×(征税税率
-退税率)支付的工缴费×含棉率×(征税税率-退税率)。
2.作价加工方式
应退税额=出口纺织品的全部进项金额×退税率-进口料件作价环节的应交税额
+使用新疆棉部分的增退税额。
使用新疆棉部分的增退税额=出口纺织品的全部进项金额×含棉率×(征税率-
退税率)
五、实行本“通知”的出口企业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纺织品出口后,一笔出口
业务按本通知第四条的计算公式计算出按原退税办法的应退税额和实行“通知”的增
退税额分别进行手工申报、审核退税(但要核对有关电子信息),其他出口货物仍按
现行计算机退税办法进行退税申报、审核。各局出口退税部门对这部分企业逐户单独
设置台帐逐笔登记实行“通知”产生的增退税额,并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汇总上报
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1997]外
经贸管发字第648号)(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
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10日 财税字[1997]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
海关:
为了鼓励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出口产品,根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精神,经与国家经贸委、外经
贸部研究,特制定本通知。
一、对1997年9月15日以前经外经贸部批准已从事棉花进料加工的出口企
业实际减少进口棉改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纺织品实行零税率政策。
新疆棉生产的出口纺织品是指出口纺织品中所含新疆棉及新疆棉加工增值的部分;
零税率是指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纺织品所含增值税在产品出口以后全额退还给出口企
业。
二、享受零税率的企业范围包括:
(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棉纺织品生产企业、生产型集团公司;
(二)生产棉纺织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有出口订单并落实纺织企业加工的工贸公司和专业外贸公司。
三、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退(免)税计算办法
(一)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的品名、数量、含棉率及棉花单耗,企业必须如
实申报。产品出口后,由海关按照纺织总会的部颁标准审核棉花单耗及耗用棉花数量,
作为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计算零税率的依据。但是,出口纺织品耗用的棉花数量
超过企业实际购入新疆棉部分的纺织品,不享受零税率政策。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棉纺织品生产企业、生产型集团公司及1994
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实行“免、抵、
退”税办法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纺织品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免
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纺织品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
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增列当期企业可以抵扣或退税的
进项税额
增列当期企业可以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当期出口纺织品离岸价格×含棉率×
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含棉率由企业申报,经进出口商检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确定。
如上述企业经外经贸部批准同时从事棉花进料加工业务的,财税字[1997]
01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公式同时适用。
(三)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纺织品,
继续执行现行的免税办法。同时,对购进新疆棉生产纺织品的进项税额,在其制成品
出口后,予以退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当期出口纺织品的全部进项税额×含棉率
(四)有出口订单并落实纺织企业加工的工贸公司和专业外贸公司,用新疆棉生
产出口纺织品可采用委托加工或作价加工方式。该类出口货物按核定使用新疆棉部分
的进项税额计算退税。计算公式为:
1.委托加工方式:
应退税额=购进新疆棉委托加工部分的进项税额+工缴费部分所支付的税金×含
棉率
2.作价加工方式:
应退税额:当期出口纺织品的全部进项税额×含棉率
(五)享受零税率的企业在97棉花年度(棉花年度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
31日,下同)须进料加工进口棉的,应统一上报外经贸部审批。同时,外经贸部将
批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将企业进口棉情况通知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
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相应核减企业可以享受零税率的新疆棉数量。棉花加工贸易的
税收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对出口企业因扩大产品出口,本棉花年度比上一棉花年度增加用棉数量的部分,
鼓励企业购买新疆棉解决。对国内不能供应、确需使用进口配棉的部分,由企业持新
疆棉供棉单位开具的证明及外经贸部批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同意后,可
不予核减企业享受零税率的新疆棉数量。
(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需在棉花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对出口企业本棉
花年度出口纺织品享受零税率政策阶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凡出口企业本棉花年度享受
零税率政策的出口纺织品所含的新疆棉耗用数量超过该企业本棉花年度比上一棉花年
度进口棉数量实际减少的部分,应追回多退税款(不包括本条第五款后项情况)。
四、实行零税率政策的监管办法
(一)对使用新疆棉实行计划管理。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根据"出疆棉"协调小组审定的需方企业名单,按照企业
96棉花年度进料加工进口棉花的实际数量确定97棉花年度享受零税率的企业名单
和购棉数量,由国家税务总局据此通知相关省、市国家税务局监督执行。
(二)对使用新疆棉实行监管证书管理。可以享受零税率的购棉企业,购买新疆
棉后,在可以享受零税率的购棉数量内,凭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等
有关资料到企业所在地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申领《使用新疆棉生产出
口纺织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监管证书》不得转让、倒卖。
《监管证书》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制定。《监管证书》及
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制定。
(三)新疆棉应由出口企业直接购买并加工产品出口,不得转让、倒卖。需进行
国内深加工的企业,可以采取委托加工或作价加工方式。也可以来取委托出口方式,
产品出口后,根据现行出口退(免)税的有关规定,由委托方申请退税。
(四)出口企业申领《监管证书》时,应据实填报出口纺织品的含棉率、棉花单
耗、成品出口数量、耗棉量等内容,国税部门核后发给《监管证书》;用新疆棉生产
的纺织品出口后,海关应对《监管证书》中核定的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数量及耗
用棉花数量审核签章;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指定的检验部门(进
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出具出口纺织品含棉率的检验证明。主管出口退
税的税务机关凭现行退税申报单证、《监管证书》及必要的检验证明审核办理退税。
同时,对《监管证书》签章注销。
(五)棉花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海关总署应将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的企
业上一棉花年度及本棉花年度的进料加工进口棉数量分企业统计数据送国家税务总局,
由国家税务总局分送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据以进行年度清算。
五、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纺织品按本通知比原出口退(免)税办法增退税部分,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单独统计,于季度终了后30日内逐级汇总上报国家税务
总局;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经年度清算追回的出口多退税款及已核销的新疆棉数
量也应单独统计,于棉花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逐级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六、企业采取伪造、涂改《监管证书》或虚报出口纺织品含棉率、棉花单耗及其
他非法手段骗取零税率退税的,取消该企业享受零税率退税的资格,并按现行有关法
律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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