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继续试行报送中介机构查账鉴证报告的通知
京国税[1997]194号颁布时间:1997-11-12
1997年11月12日 京国税[1997]19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我市近两年来对部分
企业试行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送中介机构查账签证报告的制度。为了积极稳
妥地推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工作,经研究决定,我市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继续试行报送中介机构查账鉴证报告的制度。现就有关查账鉴证试点工作事
项通知如下:
一、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中介机构查账鉴证报告继续试点的范
围确定为:
1.原已实行查账签证的试点企业;2.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7]64号
《通知》规定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企业;3.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根据自
己的具体情况,在原有试点企业基础上,经市局批准后扩大或确定的部分试点企业。
上述范围确定的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送中介机构查帐鉴证报告试
点办法》(附后)进行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鉴证试点工作。
二、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在11月20日前将确定的1997年度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实行查账签证试点的企业名单,包括其名称、主要负责人或法人、财务负
责人、经办人、联系电话、注册资本、地址、1996年所得额列表上报市国税局,
经批准后,通知试点企业根据自己的规模大小和业务特点,自愿委托相当规模和特点
的中介机构为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鉴证签订《委托约定书》,进行"查账鉴证"的前
期准备工作。《委托约定书》应于1998年1月15日前由委托人送主管税务局一
份备用。
三、市国税局将在11月25日前提供中介机构参考名单连同被确定的企业名单
一并印发主管税务局预以公布。
四、各主管税务局要在年底前按照试点办法和市国税局组织编印的企业所得税辅
导材料对试点的企业进行认真培训辅导。培训辅导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要注重实
效,不要追求形式。
五、市国税局统一组织对中介机构的培训辅导工作,培训辅导内容是1997年
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政策和"查账鉴证"注意事项。具体培训辅导事项另行通知。
六、各主管税务局要对查账鉴证试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认
真组织实施,抓好干部学习培训,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确保查账鉴证试点工作的顺利
进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送中介机构查账鉴证报告试点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进行"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
强化检查",逐步把纳税主体和纳税责任向纳税人转移的总体改革要求;为了改进企
业所得税的征纳管理,逐步建立和形成纳税人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自行汇算清
缴,中介机构查账鉴证,税务机关稽查审计,三位一体、互相协调、彼此制约、各负
其责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运行机制,并适应国际通行做法,确保企业所得税正确、合法、
公证、及时缴入国库;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6条的有关规定,经请
示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批复同意,我局以京国税二(1995)390号《通知》,对
部分企业199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了纳税人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自
行汇算清缴,报送中介机构查账鉴证报告,税务机关稽查审计的制度。在认真总结的
基础上,1996年度又进行了扩大试点。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送中介机构查账鉴证报告试点工作,
根据我市近两年试点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工作通知》规范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送中介机构查账鉴证报告的制度,是指纳税人汇
算清缴所得税(包括合并、分设、改组、租赁、承包、破产等清算所得税),依法实
行自核自缴、自行申报、自行汇算清缴、自行委托中介机构为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
签证,出具查账鉴证报告,并和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形成纳税
人自行纳税申报,中介机构受托查账鉴证,税务机关依法稽查审计,三位一体、彼此
协调、互相制约、各负其责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运行机制。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送中介机构查账鉴证报告的范围,是在我市缴纳
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向国家税务总局汇总缴纳而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系统实行监控的纳税人。考虑到小企业收入不多,利润低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也
不完善不规范,因此,属于小型企业范围的纳税人,经申报主管税务局核准,可暂不
实行本办法。鉴于试点工作还需要不断完善、逐步规范,每年具体实行范围,由北京
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当年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委托为其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查账鉴证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事务所。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查账鉴证业
务,必须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承办大型企业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20名以上,专业
助理人员在40名以上,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在200万元以上,并且在近
三年内没有发生违法执业行为。
2.承办中型企业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15名以上,专业
助理人员在20名以上,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在20万以上,并且在近两年
内没有发生违法执业行为。
四、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为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鉴证出具《查账鉴证报告》,
应由托受双方鉴订《委托约定书》。《委托约定书》应书明托受内容,双方权利、义
务、责任,签订日期等内容。《委托约定书》签订后,应于10日内由委托方(纳税
人)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备案。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为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鉴证,应向中介机构提供查帐鉴证
所需要的帐册、表证及纳税资料和涉税文件。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为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鉴证,实行回避制度,即纳税人原
则上不得委托本系统的中介机构为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鉴证。因保密等特殊原因必
须委托本系统的中介机构为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鉴证的,应由纳税人申报主管税务
局核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改革实施办法和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通知的规定,纳税人在委托中介机构
为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鉴证出具《查账鉴证报告》的同时,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
可委托中介机构为其代理所得税计算,制做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纳税人实行本试点办法后,其汇算清缴所得税的申报时间,属于年度汇算清缴的,
应在不超过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属于合并、分设、改组、租
赁、承包、破产等汇算清缴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停止生
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7)64号《通知》规定,医药、化工、建材、
消防、包装、轻工、纺织、交通等八个行业的企业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同时实行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报送中介机构查账鉴证报告办法,应该说并不矛盾,实
际上后者比前者要求更有深度,更有延伸性,更具体。因此,实行注册会计审计会计
报表制度的纳税人可在委托中介机构出具会计决算审计报告的同时,按本试点办法要
求,制做《查账鉴证报告》的三个附件,连同决算审计报告由纳税人一并报主管税务
机关,做为查账鉴证的报告。以减少纳税人的负担。
六、中介机构受纳税人委托对纳税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查账鉴证,必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进行鉴证。查账鉴证的内容是:
1.利润总额及其计算。包括:(1)销售(营业)收入及应减除的折扣、折让、
成本、费用、税金及附加;(2)销售(营业)利润及应加减的代购代销收入,其他
业务利润(包括技术转让和境外劳务收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3)营业利润及应加减的投资收益、国家补贴、营业外收入和支出、以前年度损益
调整。
2.应纳税所得额及其计算。包括纳税调整项目表中调增调减项目,以及促进技
术进步所列费用应抵扣的所得额。
3.应纳所得税额及其计算。包括适用税率及应加减的减免税额。联营、参股、
中外合资、境外收益补税额。
4.已纳所得税额、应补退所得税额及其计算。包括公历年度内已入库的所得税
额和期初期末超欠缴所得税额。
5.《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各项内容、各项数字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合规性、逻辑性,以及各表间的逻辑关系。
6.对享受减免税和抵补亏损的事项,应依照税务机关的审批文件,按现行有关
税收政策规定进行查账鉴证。
七、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为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鉴证应出具《查账鉴证报告》。
《查账鉴证报告》主要包括:《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查账鉴证报告》、《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查账签证表》(附件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查账鉴证表》(附件二)、
《纳税调整项目查账鉴证说明》(附件三)。
中介机构受纳税人委托对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鉴证,应制做详细的工作底稿。
《查账鉴证报告》根据查账鉴证工作底稿认真编制,对所查账鉴证内容或未能查账鉴
证内容的鉴证情况均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查账鉴证说明》中详细列出,分别按销售
(营业)收入、销售(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已纳
所得税额及应补退所得税额顺序说明调整或未能调整的情况和政策依据。
《查账鉴证报告》经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后有效。
八、中介机构受纳税人委托在对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鉴证过程中,应严格按照
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度的规定和本试点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作,对纳税
人汇算清缴所得税有关税务处理事项不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应按国家有关税收
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对托受双方有争议并各持己见的调整项目,应在《纳税调整项目
查账鉴证说明》中予以真实说明原委及政策依据和处理结果。
中介机构受纳税人委托对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鉴证,原则上就按本市物价局和
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收取查
账鉴证费用。考虑到目前国有企业经济效益较低,承受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中介机
构与纳税人双方应自愿协商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但各中介机构不能以降低收费标准,
支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九、各级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为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签证给以积
极指导和必要的培训辅导,做好宣传服务工作和组织管理工作。市国税局要做好每年
的实施安排工作和对中介机构的统一培训辅导工作;主管税务局要按照本试点办法和
市国税局每年的具体安排,采取发送文件资料,办税服务厅公告,集中培训辅导,重
点讲解,个别指导等方式做好对纳税人和中介机构的具体宣传辅导工作,并要制定具
体措施,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以及具体管理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委托中介机构对其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查账鉴证报
告后,应连同其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等一并认真审核,
凡发现申报有误的,应责成纳税人即时改正或限期重新申报,凡发现申报有疑的,应
列入重点稽查对象进行重点稽查。
主管税务机关对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自行汇算清缴所得税,报送中介机构
查账鉴证报告的纳税人,除发现申报不实和有偷税行为外,原则上不每年进行企业所
得税稽查,但依法保留稽查权。在稽查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在查账鉴证过
程中弄虚作假,有意逃税避税的,税务机关应依《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
则》的规定对纳税人进行补税和罚款;对中介机构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告,并对其今
后三年内出具的所得税查账鉴证报告不予认可。
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如需查阅中介机构的查账鉴证原始记录,应开具单位证
明向中介机构查阅或作必要的摘录。
十、各级税务机关要对试点工作,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中专项
进行认真详实的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工作;试点企业、中介机构、分项鉴证
调增调减等数字,以及相应的比例;试点主要成效,包括对所得税征纳工作观念的转
变,征纳责任的强化,征纳管理具体措施的改革,工作效率的提高;纳税人和中介机
构的反映,改进完善的具体意见。
十一、本试点办法在实施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反映,以便研
究解决。
附件:1.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查账鉴证报告(样式)(略)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查账鉴证表(样式)(略)
3.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查账鉴证表(样式)(略)
4.纳税调整项目查账鉴证说明(样式)及说明(略)
5.企业所得税查账鉴证委托约定书(样式)(略)
6.企业所得税查账鉴证程序和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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