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8]317号颁布时间:1998-03-30
1998年3月30日 京财税[1998]317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4日 财税字[1998]32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
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4]003号)规定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暂继续
执行到1998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
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
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清理,凡
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
惠政策。
3.停止执行县以上民政部门对本辖区的福利企业按其年免税总额的10%提取
生产发展基金的政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