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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6]310号颁布时间:1996-03-14

     1996年3月14日 京财税[1996]310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 财税字[1996]19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 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03号)《关于福利企业、 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暂继 续执行到1996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155号)《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 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清理,凡 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 惠政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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