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0]1559号颁布时间:2000-09-01
2000年9月1日 京财税[2000]155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
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其他企业和单位的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暂比照国有
企业职工取得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二、1999年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000元。以后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的数额,参照统计部门的数据,另行下文明确。
三、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8日 国税发[2000]77号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现对国有
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
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
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
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
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
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要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
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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