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个[1999]161号颁布时间:1999-03-26
1999年3月26日 京地税个[1999]161号
东城、西城、祟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地方税务局:
原北京城市信用社于以前年度进行改制为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现称北京商业银行,
下同),在此转制过程中股东在持有原股本金的基础上均取得了大量的资产评估增值,
对这部分增值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近期,我市有关区、县税务局对新欠税款问题
进行了清理,为严肃税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三、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89号文的规定,应当按“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支行)负责代扣代缴。
二、本次清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入库结止期限为1999年6月末。扣缴单
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扣缴税款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当地主管税务部
门递交说明详细原因的书面材料,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税款入库期限不得超过9
9年末。
三、对扣缴单位未按上述规定和要求履行扣缴义务的,将根据有关税法规定严肃
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对此次清税工作的进展情况,市局将适时组织听取汇报,本通知执行过程中
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五、请各有关区、县税务局与辖区内的各合作银行(支行)加强联系,相互配合,
共同作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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