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2)
京地税企[1999]419号颁布时间:1999-08-11
1999年8月11日 京地税企[1999]419号
第113号科目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经营旅客运输、车辆修理、材料备件销售等业务而应收取
的款项。
二、企业营运收入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运收入”“其他业务
收入”“应交税金”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企业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
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借记“坏账准备”科目,
贷记本科目;未提坏账准备的企业,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借记“管理费用”科
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借记本科目,
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提坏账准备
的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本科目。
四、如果债务方发生暂时性财务困难,企业无法收回到期应收账款,经与债务方
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债务方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企业按取得资产
的公允价值,借记“材料”、“燃料”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该项应收账款已提的坏账准备,借
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
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
2.以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以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修改
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小于重组前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将未来应收金额小于
重组前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
组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修改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大于重组前应收账
款的账面价值,则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
3.以债务方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抵偿债务。债务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抵偿
债务,按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应收账款的账面
价值,贷记本科目,按该项应收账款已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其
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
反映公司预收的账款。
第114号科目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提取坏账准备,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坏账准备,借记
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发生坏账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三、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115号科目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货款。
二、企业预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品时,
根据发票账单等列明的金额,借记“材料”、“燃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
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
目,贷记本科目。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账款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
方,不设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
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第118号科目 应收补贴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收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收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补贴收入”科目;企业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应收补贴项目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到的应补贴款。
第11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
付款项,包括: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
项等。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
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第122号科目 在途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货款已支付,燃料尚未运到或材料、燃料已运到,尚未验收
入库材料、燃料的采购成本。
二、企业发生在途材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在
途材料收到或已验收入库时,借记“材料”、“燃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燃料品种设置明细账。也可按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经收到发票账单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
但材料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
第124号科目 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轮胎内胎、外胎、垫带、各种消耗性
材料、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等的实际成本。
企业购入的燃料、低值易耗品,应在“燃料”“低值易耗品”科目中核算,不包
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1.买价;
2.运杂费(包括运输费的90%、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中发生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
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5.应由购入材料负担的税金、外汇价差和其他费用。
以上第1、5项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第2、3、4项,凡能分清的,
可以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
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
三、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在途材料”“银行存款”
“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
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辅助营运费用”“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投资者
投入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领用或销售、加工发出的材料,
借记“营运成本”“营运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在建工程”
“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
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同
的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四、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材料,按照实际成本(或估计价值),
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五、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
明细账(或材料卡片)。材料明细账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
六、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期末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
第125号科目 燃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和车存的各种燃料,包括各种用途的固体燃料、液体燃
料和气体燃料,以及可以作为燃料使用的废料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可设置下列两个明细科目:
1.库存;
2.车存。
三、验收入库的燃料比照“材料”科目的有关规定,在“燃料(库存)”科目中
核算。车辆领用燃料时,借记本科目(车存),贷记本科目(库存);月末根据实际
耗用,借记“营运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车存)。其他业务和管理部门等单位
领用燃料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库存)。
四、本科目其他核算方法比照“材料”科目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五、实行满油箱制核算办法的企业,可以不设“库存”“车存“明细科目。
六、不储备燃料的企业,可以不设本科目。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库存未用燃料的实际成本。
第129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库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
璃器皿,以及在营运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二、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比照“材料”
科目的有关方法,进行核算。
三、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者分次摊销的方法: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借记
“营运成本”“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废时,将报废
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营运成本”“管理
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次
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时,借记“营运成本”“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贷记“待摊费用”等科目。报废时,收回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
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四、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低值易耗品,应加强实物管理,
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低值易耗品,按照实际成本(或估计价值),
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五、低值易耗品应按照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时在库未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七、对在用低值易耗品按使用部门进行数量和金额明细核算的企业,也可以使用
“五五摊销法”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设置“在库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
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三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133号科目 委托加工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等科目;支付加工费用
和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
材料以及剩余的材料,应按加工收回材料的实际成本和剩余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
“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
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材料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发生的加工费用和运杂费等费
用,以及加工完成材料的实际成本等资料。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成材料的实际成
本和发出加工材料的运杂费等。
第139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
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
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
出和超过一年以上摊销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
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
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营运间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
第151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
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企业对外进行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确定的价
值记账。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
或虽然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
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支付的税金和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不通过本科目核算,直接计入
当期财务费用。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五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5.股权投资差额;
四、股票投资的账务处理:
1.企业应在本科目(股票投资)明细科目下设置"投资成本"明细科目,核算企
业购买股票所发生的成本。企业认购股票付款时,按实际支付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
手续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一投资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实
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
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投资成本),
按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
款”科目。
2.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借记“其他应
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3.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年度终了,按分享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利
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投资(股票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在本科目(股票投资)
明细科目下设置“损益调整”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按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发
生的净利润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
-损益调整);企业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
款”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企业按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时,确认本企业应分担的
份额,一般应以本科目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如果以后各期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企
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与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相等后,才能将分享的利润再恢复投
资的账面价值,按实际恢复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
资收益”科目。
因被投资企业外币折算等所引起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企业应按分享
的份额,相应调整长期投资和资本公积的账面价值,并在本科目(股票投资)明细科
目和“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投资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被投资单位外币折
算等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企业按分享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投资准
备),贷记“资本公积-投资准备科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减少,作相反会
计分录。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如果股票投资取得时的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
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有差额,该差额应在年度终了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股票投
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
规定投资期限的,借方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贷方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
期限摊销。
企业取得股票投资时,按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借记本科目(
股票投资-投资成本),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
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差额),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
款”科目。按期摊销时,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投权投
资差额)。
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股票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当自改权益法
的年度终了,将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不包括被投资企
业所有者权益中的外币折算差额等),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处
理;如权益法改用成本法核算,股票投资账面价值应保持不变。
5.转让或收回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
股票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现金股利,贷记“其他应
收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与转让或收回该项
投资有关的资本公积转入损益,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6.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来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
记。
五、债券投资的账务处理:
1.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有债券利息的,应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
息,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
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
收益”科目。
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
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
价款中的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
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
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
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
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4.企业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账务处
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按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价值,借记本科目(股票
投资),按收到偿还的现金部分,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投资的
账面价值,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六、其他投资的账务处理:
1.企业应在本科目(其他投资)明细科目下设置“投资成本”明细科目,核算
企业其他投资所生的成本。
2.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
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
投资-投资成本),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投出
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
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
积”科目;如果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小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
固定资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按照
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小于
投出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
原价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
企业以除固定资产以我的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
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
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按照投出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
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无形资产”、“材料”、“燃料”、“应交税金”等
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
目;如果评估确认的投出资产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
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小于其
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
税等流转税,贷记“无形资产”、“材料”“燃料”、“应交税金”等科目。
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货币资金,按投出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
本),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长期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增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增
值,作为增加“资本公积”处理;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在原
评估减值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未抵销的增值,增加资本
公积。
长期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减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
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其减值继续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4.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的通知时,借记“其他应收
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分派的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5.转让或收回其他投资,如收回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
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价
值,贷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收回的为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按实际取得
的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燃料”等科目,按长期
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其他投资),实际取得的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与长
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转让或收回确原用非现
金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时,还应将该项投资原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余额转
入投资收益,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投资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长期投资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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