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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8]331号颁布时间:1998-06-16

     1998年6月16日 京地税征[1998]33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 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 入,维护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有关规定,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 业),必须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 称货代发票)。 二、凡申请使用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合作部批 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试样附后),到本市 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持外经贸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和有效税务登记证 件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试样附后),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在京企 业到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开具,市属企业到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开具,凭此通 知单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领货代专用发票事宜。 三、本市范围内使用的货代专用发票,统一由市局票证中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 定的式样、规格、联次及发票防伪措施组织印制和调拨(票样附后),由各区、县地 方税务局、各分局发票发售窗口发售。 四、货代专用发票自1998年9月1日开始启用,货代企业现使用的非货代专 用发票或其他自印发票可延续使用到1998年12月31日。各区、县地税局发票 管理部门,在办理领购新票时,应将原使用的非货代专用发票或其他自印发票办理清 理缴销手续,方可批复其使用新版货代专用发票。   五、凡使用货代专用发票的货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 管理、监督和检查。 六、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从事国际货物 运输业务的货代企业,凡发现未按规定领购和使用货代专用发票的,将视同违反发票 管理办法未按规定领购和开具发票的条款进行处罚。 附件:1.国际货运代理批准证书样本(略)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单二份  3.发票试样(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16日 国税发[1998]91号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维护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 定,现就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并已办 理税务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必须使用货代发票。 二、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政府主 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规格、式样附后),到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事宜。 三、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向委托人收取款项时,必须按照运费及 其他收费项目分别逐项列明开具货代发票。货代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 不符合规定的货代发票不得作为财务结算凭证,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拒收。 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航空快递业务,暂不使用货代发票,继续使用原税务机关核准 的发票。 四、货代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基本联次为三联,第 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 为蓝色;规格 240×140(mm)。货代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集中印制(货代发票票样附后)。 五、货代发票自1998年7月1日开始启用,各地旧版发票可延续使用到 1998年12月31日。   六、货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 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七、各级外贸、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货代企业的管理工作,促使货代企 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附件:1.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票样(一至三联)(略)   2.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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