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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二[1994]459号颁布时间:1994-07-27

1994年7月27日 京税二[1994]459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6月29日 财会字[1994]第25号 (通知略) 附件: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鉴于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所得税前会计利润(以下简称“税前会计利润”) 与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 算时间不同而产生差额,在缴纳所得税时,企业应当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 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数额申报交纳所得税。现将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规定 如下: 一、科目设置 企业应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550所得税”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 524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69),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 扣除的所得税。同时,取消“利润分配”科目中的“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 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270递延税款”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 为230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科目编号为278),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 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 的数额。“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 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借方 数额;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 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贷方数额;期末贷方 (或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采用负债法时, “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还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 数额。 企业应在“递延税款”科目下,按照时间性差异的性质、时间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取消“预交所得税”科目。 二、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 生的差异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 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额,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并不 在以后各期转回。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 差额,其发生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 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时间性差额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 转回。这两种不同的差异,会计核算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 (一)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 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 企业应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应将“所得税”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结转后“所得税”科目应无余额。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 1.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 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一般应按递 延法进行账务处理。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 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不需要调整 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 影响纳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各期发生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 响纳税的金额,按照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转销。 企业应按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 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科目,按照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 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与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税款, 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期转销时,如为借方余额 应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应借记“递延税款” 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企业也可以采用“债务法”进行账务处理。“债务法”是 指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时转 销。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递延税款的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 “递延税款”余额也可按预期今后税率的变更进行调整。 2.在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时,为了慎重起见,如在以后转销时间性差异 的时期内,有足够的纳税所得予以转销的,才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否则,也应采 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 3.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簿”,详细记录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原因、 金额、预计转销期限、已转销数额等。 三、会计报表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计”项目上增设“递延税项”类,并在 “递延税项”类下设置“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资产”类项 目下设置“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 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类项目上设置“递延税项”类,并在“递延 税项”类下设置“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负债”类项目下, 设置“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 企业应在“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项目下设置“减:所得 税”项目,反映企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并在“所得税”项目下增设“净利 润”项目,反映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企业应将“财务状况变动表”中的“本年利润”项目改为“本年净利润”项目, 反映企业年度内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用“-”号表示)。取消“利润分配”部 分中的“应交所得税”(或“所得税”)项目。并在"本年净利润"类"加:不减少流 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项目下增设“递延税款”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发生的递延税 款。本项目应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如为借方发生额用“-”号 填列)。如企业当期“递延税款”科目既有贷方发生额,又有借方发生额,本项目应 按借贷方相抵后的净额填列(如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用“-"号填列)。 企业应取消“利润分配表”中的“利润总额”和“减:应交所得税(或减:所得 税)”两个项目。“利润分配表”中的“税后利润”项目改为“净利润”项目。“利 润分配表”中的行次均往前提两行。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中“的其他资产”类项目下设置 “递延税款借项”项目。 四、原对时间性差异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按本规定需调整为纳税影响 会计法的企业,对原时间性差异已按“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的事项,为了简化 核算手续,可不再调整,仍按原办法进行处理;新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再按纳税影响会 计法进行核算。 五、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调整损益的事项,应在损益类科目中单独设置 “56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251,对外经济 合作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87),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 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 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期末,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 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企业由于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影响企业交纳所得税的,可视为当年损益,按上述规 定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应在“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支出”项目下,增设“加: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反映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调整的本年利润数额( 如为调整以前年度损失,在该项目中以“-”号填列)。 企业应取消“利润分配表”中的“上年利润调整”(或“年初未分配利润调整 数”)和“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应将“财务状况变动表”中的“调整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和弥补亏 损”项目改为"弥补亏损"项目。并取消“营业外收入”科目中的“以前年度收益”和 “营业外支出”科目中的“以前年度损失”明细科目,以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中 的“以前年度收益”和"以前年度损失"两个项目。 六、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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