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0]115号颁布时间:2000-03-10
2000年3月10日 京地税企[2000]115号
为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
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8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
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申请用下一纳税年度的
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
年。
纳税人在亏损年度未向税务机关按期申报的,以后年度不允许税前弥补亏损。
二、对亏损数额的审核
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数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
中反映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对纳税人申报税前弥补亏损的数额,必须经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审核:一是通过
税务部门案头稽核确定的亏损额(税前弥补亏损案头稽核工作流程市局另定);二是
经税务部门以各种检查方式确认的亏损数;三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精神,纳税
人发生的年度亏损要经过地税局认定有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核确定的亏损额。在税
务部门对中介机构确认的亏损额尚未审核前,纳税人年终申报数据与中介机构审计报
告结论一致的情况下,可按审核报告的亏损数额予以弥补。未经上述方式之一审核确
认而企业自行申报的亏损数额,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
1.纳入税务部门案头稽核的亏损企业,要按税务部门案头稽核的有关规定要求
提供财务、会计等相关资料。
2.纳税人在以后盈利年度要求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在当年度纳税申报时要同
时填报《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见附件),并附送经税务部门检查的结论资料或中
介机构的审核报告书和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调整项目的数据情况。
3.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等资料,经核实
无误后签署意见并返给纳税人一份,作为补亏的依据。
4.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中介机构的审
核报告、税务检查资料和纳税人弥补亏损的情况等资料设置台账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台账的内容包括亏损年度、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中介机构审核数、税务
部门检查、核实纳税人弥补亏损数等情况。
5.各区县局(分局)负责对亏损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工作。所得税科负责
具体工作并在汇算清缴期内予以办理补亏手续。
年弥补亏损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市局审核。
6.对审核亏损企业的中介机构资格由市局进行确定。(名单另定)
四、加强对亏损企业的管理工作
为做好亏损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为最终过渡到对亏损企业的全面管理
做好准备工作,要求各区县局(分局)做好以下工作:
1.对亏损企业要同盈利企业一样加强征管工作。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应于
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申请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纳税人除按时报送上述资料外,还要报送盈利和亏损年度的财务决
算报表。对经中介机构审核财务决算的企业,要报送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书。
2.对亏损企业申报后要建立有关数据的资料统计工作。各区县局(分局)要充
分利用计算机大系统,在两年的时间内逐步建立起对亏损企业的管理资料数据库,同
时在该资料中要根据税务等部门的检查记录内容,反馈被检查年度的亏损额,并由所
得税科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情况反馈单》(见附件,引自京地税检
[1999]661号)进行录入管理。
3.对连续亏损两年以上或亏损额较大的企业,税务机关要做为重点进行管理,
并加大检查和处罚的力度。中介机构对其审计时要对其亏损原因做出分析,并随审计
报告报送税务部门。
4.对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经检查存在问题性质较严重的集体、私营企业,税务
部门依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最高纯益率征收。(国有企业另
定)
五、法律责任
1.税务部门对亏损企业和税前弥补亏损工作要加强审核、检查力度。每年要对
申请弥补亏损企业和亏损企业的一定比例列入案头稽核等各项检查工作范围内,对查
出有问题的企业要按《征管法》和市局京地税企[1996]553号、京地税企
[1997]559号文件规定处理。
2.税务部门对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年度亏损情况及审核报告保留检查权。
税务机关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独立
审计准则》出具不实或内容虚假审计报告的,将取消事务所的亏损审核资格,并由事
务所和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务所不履行职责或超越税务审核权限,违反税法规定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
款的,除由纳税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外,事务所还要依照双方的审核协议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及填表说明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情况反馈单(编者略)
附件1: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
编号:
_________年度 金额:元
企业名称 计算机代码
中介机构名称 审计报告文号
税务检查单位 税务检查文号
亏损 企业申 亏损审核确认数 累计已
年度 报亏损 中介审核 税务审核 补亏损 未弥补 企业申请 补亏后
亏损额 亏损额 额 亏损数额 补亏额 亏损余额
1 2 3 4 5 6=4[3]-5 7 8=6-7
税务所意见: 所得税管理科审核意见:
(章)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声明:我们对申报和审核的数据的真实性 区县局(分局)意见:
和准确性负责,一经检查发现问题,愿负
相应的法律责任。
纳税单位(章) 中介机构(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所、所得税科各一份,返还企业一份,以此作为补亏的
依据。
2.对中介机构审核的数据,税务部门在未审核前不签署意见。企业可依据中介
机构审核的数据自行弥补。
3.该表中的表头部分和第1、2、3、5、6、7栏数字由企业或中介机构填
写,第4栏和第8栏由企业所得税科填写。
4.报送本表时要同时附送中介机构审核、税务检查的有关资料。
填表说明
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弥
补亏损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亏损弥补情况的重要依据。纳税人必须
按照本表的填报要求,如实填写、正确申报。
一、《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的适用范围
即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
报表和其他资料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
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二、《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的填报时间
纳税人在盈利年度要求补亏时,应于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随《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等资料,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企业弥补亏损
审核表》按企业有盈利、申请补亏的年度逐年进行申报。
三、《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的填报要求
1.纳税人在填报《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之前,必须按照《关于印发企业所得
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方式,要经过税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
本企业亏损额的确认、审核。
2.纳税人在亏损年度未向税务机关按期申报的,未按规定的几种方式对亏损数
额进行审核的,不允许税前弥补亏损。
3.经税务机关检查,中介机构审核数、企业申请补亏额发生变化的,以税务机
关认定数额为准,重新填报此表。
四、《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的填报口径
1.____________年度:填写纳税人有盈利,申请补亏的年度。
2.企业名称:按纳税人的公章填写全称。
3.计算机代码:按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
4.中介机构名称:填写纳税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全称。
5.审计报告文号:填写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编号。
6.税务检查单位:填写对纳税人亏损数额进行确认的税务所或检查部门。
7.亏损年度(1):分别填写亏损额发生的各个年度。
8.企业申报亏损(2):分别填写企业自行申报的发生亏损各个年度的亏损数
额。该行亏损数额应等于中介机构审核亏损数额或税务审核亏损数额。
9.中介审核的亏损额(3):按亏损年度分别填写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亏损数额。
10.税务审核的亏损额(4):按亏损年度填写经税务部门以各种方式审核确
认的亏损数额。
11.累计已补亏损数额(5):填写按税法规定在补亏期限内已由税前进行亏
损弥补的累计数额。
12.未弥补亏损数额(6):填写在补亏期限内尚未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
即:(6)=(4)-(5)或(6)=(3)-(5)
13.企业申请补亏额(7):填写纳税人在本盈利年度申请补亏的数额。该行
数额应等于或小于纳税人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14.弥补后的亏损余额(8):填写本年度补亏后的余额。即(8)=(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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