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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储蓄机构代收代缴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京地税一[2000]54号颁布时间:2000-02-12

     2000年2月12日 京地税一[2000]5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农业银行各支行:   为做好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方便群众纳税,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经过充分协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委托农业 银行北京市分行所属各储蓄机构代收代缴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各农业银行储蓄机构在 2000年3月1日至 31日代收代缴零散纳税人的自行车车船 使用税。   二、征收税额   自行车每辆年税额 4元,收取纳税标志工本费 0.50元,每辆共收取4.50元,纳税 后每辆车核发一枚纳税标志。   三、征收办法   农业银行储蓄机构在代收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手续制度,认真查验纳税人车辆行驶 证,并收缴上年完税证。在填开 2000年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时,须将纳税人姓名、 车辆牌号、日期填写齐全。   各种票证及纳税标志由农业银行各支行统一到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局领取;结 算时也统一由农业银行各支行统一到当地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各种手续。   四、票证管理和代收手续费   完税证、标志的领发、使用、结存要按日进行登记核对、做到帐实相符,及时办 理结报手续,以免出现差错。   征期结束农业银行储蓄机构结清票证后,由支行统一统计实际代收代缴的税款金 额报当地区、县地方税务局,由当地区、县地方税务局按实际代收代缴金额的 8%支 付手续费。支付的手续费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工作要求   1、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在征期前要积极与农业银行各支行进行联系,开展业务辅 导,搞好委托代收工作。   2、农业银行各支行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积极作好代收的宣传工作,要求各储 蓄机构在征期中要在门前悬挂标有“代收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字样的横幅。   3、农业银行各支行要做好代收的总结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操作程 序,以逐步规范代收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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