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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75号颁布时间:2001-03-27

     2001年3月27日 京国税发[2001]7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0]1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体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结合日常征管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 企业范围严格审核,凡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名单以外的 企业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自2001年度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l号)和本《通知》的规定在 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按照《北京市国税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京 国税二[1999]113号)文件规定,一般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在所在地税务 机关完成年度纳税申报,负有汇总业务的二级成员企业年度申报时间可延长至年度终 了后三个月内。考虑到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经营特点,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 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六个月 内,负有汇总业务的二级成员企业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一般成员企业可延 迟至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四、各局应根据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并签字盖章的申报表,及时填制反 馈单,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二个月内,送达汇缴企业,并督促汇缴企业及时发送到各成 员企业。 五、汇总纳税企业取消汇总纳税后,其以前年度汇总期间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由汇 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报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六、凡由上级机构统一购买的设备拨付成员使用并由成员企业计提折旧的,成员 企业应在设备拨付使用当年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 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成员企业提取的折旧可税前扣除。 七、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情况较为复杂,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要给予足够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日常管理的重点,对汇总 纳税企业在征收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2000年11月9日 国税发[200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几年来,为贯彻执行好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本着既要支持企业 改革,又要有利于税收管理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加强汇总、合并 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总局文件精神,制 定、完善具体实施操作制度和办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征管力度,工作实效明 显。但是由于总公司或母公司(以下简称总机构)征收地和成员企业管理地的不一致, 征收与管理脱节,加之层次多,操作复杂,监管难度大,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漏调和税 款流失。为此,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汇总、合并(以下 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汇总纳税的审批管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 准。凡未经批准自行确定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必须坚决予以纠 正。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纳税人实行汇总纳税。 二、加强成员企业的管理。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改变成员企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所具有的独立纳税人身份,除总局另有 规定的以外,其所有税务事项均在当地办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汇总纳税的 成员企业,与其他独立纳税人一样进行税收管理。 三、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必须按规是在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 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成员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税 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细则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予以相应处罚。 四、规范年度纳税申报。成员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必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签字盖 章后,方可上报上级企业汇总申报纳税。对成员企业符合条件的申报,当地税务机关 应及时签字盖章。凡成员企业未经当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纳税申报,上级企业所在 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除另有规定外,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年度纳税申报,总机构应在 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年度汇总纳税申报,其中间各环节的申报时间,由总机构所 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通报各地税务机关。成员企业未在规定时间 内办理纳税申报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就地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人寿保险业务 的保险企业,申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反6个月内。各级成员企业的申报时间, 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200l年度起,汇总纳税总机构及各成员企业, 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使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五、严格执行规定的汇总申报办法。汇总纳税的上级机构、总机构,必须按规定 在汇总成员企业和本级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填报汇总纳税申报表,不得简单地按照 汇总的财务报表编制汇总纳税申报表。 六、严格信息反馈制度。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填写纳税 情况反馈单,反馈单和反馈方式,仍按现行规定的格式、填列要求执行。经营寿险业 务的保险企业,其提供反馈单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8个月内。凡在规定时间内不能 提供纳税情况反馈单的成员企业,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七、加强监督检查。成员企业按规定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后,所在地税务机关即可 进行监管检查,凡发现与申报数不符而少缴的税款,一律就地补征入库。 八、严格审查成员企业汇总纳税条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 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 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汇总纳税。股权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将有关情 况报告所在地税务机关,并办理相关税务事项。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有权 予以调整补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九、加强境外所得的管理。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得参加汇总纳 税,应按有关规定单独申报,就地计算抵免或补缴企业所得税。 十、加强工资扣除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成员企业原则上按所在地计税工资标 准计算扣除。实行工效挂钩工资调度的汇总纳税企业,成员企业应将国家财政、劳动 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和上级机构制定的分解方案,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其工资支出按规定扣除。工效挂钩方案未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可视同为非工效挂钩企 业,其工资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十一、加强租赁费税前扣除的管理。企业租入设备、资产的租赁费,可据实扣除, 但属于融资租赁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期计提折旧。由上级 机构统一购买(或融资租赁)的设备拨付成员企业使用的,其成员企业支付给上级机构 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其设备可以按规定计提折旧,凡上级机构计提折旧的, 成员企业不得再计提折旧;上级机构未计提折旧的,可由成员企业计提折旧,但上级 机构必须出具设备购买合同、付款凭证、设备拨付使用清单,以及上级机构所在地税 务机关出具的上级机构未计提折旧的证明材料。 由上级机构以经营租赁方式统一租赁的设备,拨付成员企业使用的,其相关费用 由上级机构扣除。需要分解到使用单位扣除的,由上级机构提供租赁合同和租赁设备 分配清单,报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租赁设备的上级机构为总机材的,报 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 由上级机构统一购买、租赁的设备拨付成员企业使用的, 其成员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设备修理费,可由成员企业按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十二、汇总纳税企业汇总后亏损的处理。汇总纳税的企业汇总后为亏损的,其亏 损领由总机构用以后年度的汇总所得按规定弥补。 汇总纳税的企业取消汇总纳税后,其以前年度汇总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经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确认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照各亏损成员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额 的比例进行分解,成员企业按分解的亏损额,在规定的剩余期限内结转弥补。 十三、不同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问题。成员企业在低税率地区的,审批 汇总纳税时,原则上不纳入汇总纳税的范围。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核算特点,需将 在低税地区的成员企业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总机构若在高税率地区,其在低税率地 区的成员企业,统一按总机构的税率汇总纳税;总机构在低税率地区的,区内、区外 成员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统 一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十四、统一认识,加强协作,努力做好工作。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情况较为复杂,工作任务重,各级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 要统一思想认识,对这项工作给以足够的重视;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大局出发, 加强沟通、交流,紧密配合,协调好工作关系,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各项管理制度; 有关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企业的工作联系,及时、准确了解、掌握企业改革发展动 向和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分析企业纳税申报和缴税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或 向上级机关提出建议;各地税务机关要不断总结汇总纳税征管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 题,完善征管制度,规范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征收管理和就地监管工作水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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