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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

京税二字(1991)83号颁布时间:1991-02-01

     1991年2月1日 京税二字(1991)83号   为了加强我市技术性收入减免税的管理工作,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及市政府(19 90)第38号令第十二条、二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技术性收入减免 税审批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技术交易,取得技术性收入申请减免税的单位,应持盖有“北京技术 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书、奖酬金领取通知单、技术合同 技术性收入核定表等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一式三 份,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本季度技术性收入逐项填表报送主管税务部门。对于技 术合同份数较少,免税金额较小(一般年技术合同交易总额不足30万元)的单位, 可年终一次申报,但不得超过合同实现年度。   申报单位对“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的项目必须认真填写。对弄虚作假,采取 不正当手段多提奖酬金、骗取减免税照顾的,主管税务部门应坚决纠正,并追回已享 受的减免税款。   二、主管税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技术合同特 征,对企业报送的“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的每项收入逐项进行审核,由专管员、 税务所填写审核意见后,报分局税政科,由专人负责税务所报送的“技术性收入免税 申请表”的复核审查工作,凡符合政策规定,应享受减免税的项目,应加盖税政科印 章,作为减免税依据,退回税务所两份,税务所退回企业一份。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 不能享受减免税的收入,应逐项注明审核意见。   三、税务机关对技术性收入的审核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技术合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规定的技术合同特征。对 没有探索未知技术领域或开发新技术内容的产品加工合同;没有权属转移的一般技术 资料、产品供货合;就发展前景、市场预测、产品性能进行咨询的合同;以常规检测 手段提供的检测报告各类以提供劳务为主的合同以及其它不具备技术合同特征的合同, 不能办理减免税手续。   2.技术合同是否合法。对印章不齐或印章与鉴订单位名称不符的合同;复印的 技术合同;按法律、法规、规章应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合同;损害 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不予办理 减免税手续。   3.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符合享受国家减免税政策范围的技术 交易额和技术交易净收入进行审核,以确定应免征的营业税、所得税、确定奖酬金的 提取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并按印花税有关政策规定,对技术合同应交纳的印花税进行 审核。   二、 对企事业单位报送的“免税申请”,主管税务部门应于接到后的30日内 做出答复。   三、 企事业单位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均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的“技术性收入免税 申请表”为依据。对企事业单位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术性收入 照章征税。   四、 各分局应将申报单位技术性收入减免税资料作为税务档案的内容妥善保管, 并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资料整理汇集,向市局报送“技术性收入审核情况统计表”。   五、 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市局(87)市税二字第653 号文同时废止。   附: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填报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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