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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157号颁布时间:1999-10-20

     1999年10月20日 京国税[1999]15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 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2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文件中“计划内出口原油”,可认定为凡是出口 企业报送的符合退税规定要求的报关单所出口原油,均视为计划内出口办理退税。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 通知(1999年8月18日 财税字[1999]22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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