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通告

颁布时间:1999-10-27

  为方便纳税人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市政府京政函[1999]88号批复 并结合京政发[1996]7号文件精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1999年10 月1日起对本市国内单位及涉外单位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进行了调整,具体公告 如下:   1、国内单位纳税地点为企业核算地或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税务注册登 记地的地方税务局专业税务所;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纳税地点为企业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地主管地 方税务局专业税务所;   个人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未做调整,仍按原规定地点申报缴纳税款,具体为:   1、国内个人纳税地点为房地产座落地的地方税务局专业税务所;   2、外籍个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纳税地点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包括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须在1999年10 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到改变纳税地点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含零申报),或补办项目登记、纳税申报手续。逾期不前来 办理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如遇有问题,请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咨询。 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专业税务所办公地点及电话(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