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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补充通知

京国税征[1999]304号颁布时间:1999-06-22

     1999年6月22日 京国税征[1999]30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我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统一政策规定,规范表格使用, 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在核发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同时,在原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 证)上加盖“作废”章后,收回作存档处理。(“作废”章由各分局自行刻制)。   二、行政区域标准代码的使用   “开发区分局”仍延用大兴县区域代码;   “西客站分局”仍延用丰台区区域代码。   三、“税务登记表”中“税务登记机关(公章)”栏,一律加盖“××区 (县)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专用章”由各分局自行刻制)。   四、为加强对换证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纳税人在办理换发税务登记 证件时,应填报《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审批表,税务机关填写审批意见 后,随税务登记表一并存档。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 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可停止向其出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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