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9]232号颁布时间:1999-05-17

     1999年5月17日 京国税一[1999]23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124号)转发给你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 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范围,仅限于运 输单位开具货票上注明的铁路货物运费或发到基价、运行基价、铁路基金,请依 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1999 年5月15日 国税函[1999]124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