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防止使用遗失防伪标签的报关单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进[1999]114号颁布时间:1999-03-09
1999年3月9日 京国税进[1999]11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防止使用遗失防伪标签的报关单
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进函[1999]0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报关单进行一次清理工作,凡发现使用遗失报关单
防伪标签的,除立即追回所退税款外,并按文件要求于1999年3月31日前
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
二、各区、县局在日常出口退税审核工作中,加强对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
签的审核,发现编号为8711682至8712000号防伪标签的视骗税严
肃处理,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附: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防止使用遗失防伪标签的报关单办理进
出口退税的通知(1999年2月1日 国税进函[1999]00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