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9]229号颁布时间:1999-05-12

     1999年5月12日 京国税征[1999]22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换开机 动车销售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车主购买机动车时取得的旧版销售发票需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 须持旧版销售发票原件到原销售机动车单位换开。销售机动车单位,应将旧版销 售发票发票联与存根联粘贴注明作废一并保存,并为车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   二、本市的机动车销售单位从1999年1月1日起在零售机动车时应使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使用旧版销售发票。 附: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 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12日 公交管[1999]84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