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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点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4-29

     1999年4月29日 京国税[1999]06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 和调整定额的通知》(国税发[1999]59号以下简称‘59号通知’)转 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高度重视这次对定期定额征收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 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结合市局下发的京国税[1998]160号文和京 国税三[1998]595号文规定,认真研究此项工作的组织落实措施,确保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59号通知和市局下发的有 关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把重新核 定和调整定额工作重点放在以下方面:(1)对按照京国税[1998]160 号文规定,结合对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已进行了重新核定或调整定 额的,以及按照京国税三[1998]595号文规定,结合换发新的《定期定 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对定期定额征收户进行重新核定或调整定额的,原 则上可不再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但对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有的定期定额征收 户,定额水平与同行业、同类地区、毗邻地区相比让染明显偏低,要进行重新核 定和调整定额;(2)对未按照市局京国税[1998]160号和京国税三 [1998]595号文规定,对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进行调整以及对 定期定额征收户进行换发《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的,要进行重新核 定或调整定额。(3)对定期定额征收户实际经营收入额超过核定定额30%而 未主动申报的定期定额征收户,要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三、各局在开展对定期定额征收户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要做好典型 户的调查研究工作,摸清其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情况,按照市局京国税[199 6]147号为文所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综合征收率表》,根据辖区内的实际 情况,有重点的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的最低定额,进 一步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的差距。   四、根据国税发[1999]59号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至 6月底结束,于1999年7月10日前将报表和工作小结一并上报市局三处。 市局组织检查验收的时间和方法另行通知。 附:1、《重新核定和调整个体集贸定期定额征收户定额情况统计表》(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 和调整定额的通知(1999年4月2日 国税发[1999]5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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