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清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二[2000]124号颁布时间:2000-03-30
2000年3月30日 京地税二[2000]12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等"三委两局"京财税[2000]134号文件精神和国
家税务总局国地税函[1998]007号文件及其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清算税款工作的总体要求,经研究决定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顺利完
成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税)暂停征收后的清算税款工作,充
分发挥中介机构客观公正的特性和服务监督作用,采取纳税人在办理清算税款手
续前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投资及应税情况进行审计,办理清算手续时附送
审计报告的办法。现将《清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管理
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建设单位以前年
度欠缴的税款,仍由各区、县局组织入库。
一、2000年1月1日前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且未办理竣工清
算税款手续的应税项目,纳税人均须在2000年11月底前办理有关清缴税款
手续,其在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并附送专项审计报告时须将委托
中介审计的业务约定书复印件一并附上。
二、为便于纳税人开展委托审计工作,确保审计质量,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
人发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税通知单》的同时可提供具备基建审计能力
的中介机构名单供其选择。
三、各区县税务局应认真审核审计报告,并以中介机构是否严格按照京地税
二[1999]5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项目1999年6月30日和12
月31日两个时点的实际完成投资额为审核重点,有疑问的及时向中介机构询证
,审核无误后作为征税依据,依法征收税款,今后不再列入重点稽查范围;对确
因纳税人原因造成中介机构无法证实其审计结果的正确性或未能确定项目两个时
点投资额的,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各区县税务局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配备专人负责,并于每季度终了后
10日内向市局报送《投资税清税工作进度统计表》,清税工作总结于12月1
0前报送市局。
附件:
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税通知单》(略)
2、《投资税清税工作进度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