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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9]609号颁布时间:1999-11-19

     1999年11月19日 京地税二[1999]60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项检查及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专 项检查工作开展一个月来反映的问题,经市局研究,特就有关征管问题明确通知 如下:   1、承租建筑物后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除适用0%税率的项目外,一 律按10%税率计征投资税。京地税二[1996]587号文件关于装饰装修 项目适用税率问题的规定适用于建筑物所有人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   2、检查项目一律按实际完成投资额计税,1999年6月30日后实际完 成的投资,按应纳税款减半征收。   3、立项、投资单位无投资帐面值或帐面记录混乱的,税务机关可暂按估值 征税。纳税人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经有 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证明其实际完成投资情况,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办理有关 税款清算手续。   4、严格情况交换制度,加强各区县间的协作,对检查内容涉及其他区县管 辖企业的,应及时将情况交换给有关税务机关,加大对跨区县项目的征管力度。 附件:税务情况交换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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