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030号颁布时间:2000-02-13
2000年2月13日 京国税[2000]03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
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
税的通知(1999年12月21日 财税字[1999]30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