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计[1999]600号颁布时间:1999-12-23
1999年12月23日 京国税计[1999]60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4
3号)精神,现将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和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施行后,税收票证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需要开具完税证的,应由纳税人持储蓄
机构开具的载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额的利息结付清单,到当地主管税
务机关换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由于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是1998年增
设的一种新票证,尚未启用,目前可以暂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代替,请各单
位抓紧报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用量计划,市局将从2000年一季度开始发送
,各单位收到后即可启用,从2000年7月1日起,必须一律使用“税收转帐
专用完税证”。
各储蓄机构代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向国库汇总缴款时,必须填
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库,缴款书的“注册类型”填写“个体”。
二、关于税收票证领用计划编报
在税收票证领用计划的编报工作中,部分分局不报或迟到报领用计划,上报
的计划领用数与实际领用数相差很大,影响了市局票证印制和发放工作的正常进
行。为此,市局重申:各单位必须按照市局的要求按时、准确编报税票领用计划
,凡需调整计划时,请在规定送票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15-20日)一个月
前提出,以便于市局做出安排。
三、关于税收票证报表的编报
税收票证报表的编报经过1998年培训以后,报表质量明显提高,但从今
年前三个季度的报表情况看,仍存在不审核累计,造成错报、漏报数据等情况,
还有个别分局不能按时上报,影响了市局票证报表的汇总编制工作。为此,市局
要求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票证报表,并将对各单位的报表
情况加强考核,以促进票证报表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四、关于税收票证的领用与保管
近一个时期以来,在税款征收工作中,由于部分征收人员防范意识淡薄,税
款、税收过错税证被抢的事件时有发生,请各单位引起重视,注意加强提高防范
意识的教育,进一步完善防范措施,加强检查,堵塞漏洞,严防票款损失,一旦
发生损失,应按制度规定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补救,并及时上报市局,以便妥
善处理。
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施行后,在市局集中系统培训的基础上,各单位
也都分别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了培训辅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制定措施抓落
实,顺利完成了启用新税票、缴销停用的税票的工作,税收票证领、发、用、存
环节的管理逐步规范,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从市局检查了解的情况看,仍存在着
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 个别分局票证领、发、缴销手续不够严密,如委托他人代领,不能
当面清查数量核对号码,税票发生损失不能及时发现采取补救措施等;
(二) 票证审核环节的工作比较薄弱,部分分局没有落实票证审核制度的
具体措施和票证审核处理登记;
(三) 有些分局票证检查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票证检查报告中不能认真
反映票证清查情况,清查结果以及对存在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敷衍应付。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税收票证的管理,认真执行
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市局补充的有关规定,切实抓好薄弱环节,把税收
票证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