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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2000]045号颁布时间:2000-02-29

     2000年2月29日 京国税[2000]04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依 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 [1995]92号)中“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 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 定本审批管理办法。   一、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消 费税。   二、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销售的认定,比照市国税局京国科[1997]1 68号第地条规定执行。   三、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且于财务作销后,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填写《 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持下列单 证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征税管理部门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四) 委托出口货物,须提供受托方国税局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五) 出口销售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   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暂未收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各专用)或出口 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等单证,应在货物出口后三个月内补齐,如有特 殊情况,应书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提供,否则应追缴已免税款。   四、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免税,由各区县国税局审批,程 序如下: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即可受 理企业当期纳税申报,退税管理部门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和有关计算机审核的 要求,对企业上报出口单证资料审核无误后,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一 份作为增值税申报表附件由征税部门存档,其余资料并入退科档案管理。 五、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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