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涉外企业及外籍个人机动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颁布时间:1997-12-01
根据《北京市车辆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的规定,现将1998年度征收涉外企
业及外籍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及其
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依照规定均是车船
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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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项 目 │ 计税单位 │ 年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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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 10座以下 │ 每 辆 │ 120元 ┃
┃ │人├──────────┼──────┼─────┨
┃ 机 │汽│11座至30座 │ 每 辆 │ 140元 ┃
┃ │车├──────────┼──────┼─────┨
┃ │ │ 30座以上 │ 每 辆 │ 160元 ┃
┃ ├─┴──────────┼──────┼─────┨
┃ 动 │ 载 货 汽 车 │按净吨位每吨│ 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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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 型 二 轮 │ 每 辆 │ 20元 ┃
┃ │机脚├─────────┼──────┼─────┨
┃ 车 │ │ 二 轮 │ 每 辆 │ 32元 ┃
┃ │器踏├─────────┾──────┼─────┨
┃ │ │ │ 每 辆 │ 48元 ┃
┃ │ 车│ 三 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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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载货汽车按吨计算税额,一吨以下,半吨以上的按一吨计算,半吨以下的按半
吨计算。
2、纳税人新购、新使用的车辆及整修复驶的机动车可分月计税。其中机动车在
一个月内使用不满10日的免税,满10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三、纳税期限:
全年税款一次缴纳,缴纳期限为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办理。
四、缴纳地点:
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义务人,在纳税期限内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
分局及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申报纳税。
五、免税规定: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享受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及分务人员,眷属自用的车
辆。
2、外国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内部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
3、外国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各种消防车、洒水车、垃圾车、救护车。
六、纳税标志
机动车辆除本通告第五条规定免税的车辆外,均应按规定粘贴、安装纳税标志,
按规定每枚收取工本费0.50元。纳税标志粘贴在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纳税标
志安装在号牌右上角,以便检查。
七、违章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的,除补交正税以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对经检
查发现未缴纳税款的机动车每辆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规定位置粘贴,安装纳税标志的机动车第辆处以50元发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