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
颁布时间:2004-03-11
2004年3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是我国金融业的一次全新改革实践,意义重大。
为确保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两家试点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成功,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两家试点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目标是:紧紧抓住改革管理体制、完善治理
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绩效这几个中心环节,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两家试点
银行改造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
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三条 两家试点银行通过改革,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国际通行的财务指标方面,应
达到并保持国际排名前100家大银行中等以上的水平。
第二章 公司治理改革
第四条 两家试点银行应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度。
两家试点银行应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要求,按照“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
制约、协调发展”的原则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按照《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组织机构,以科学、高效的
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各方独立运作、有效制衡。
第五条 两家试点银行应公平、公正地选择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改变单一的股权结
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两家试点银行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特别是境外战略投资者,不仅要增强资本实力,
改善资本结构,还应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方法,促进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
与国际先进银行接轨,优化公司治理机制。
第六条 两家试点银行应制定清晰明确的发展战略,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
两家试点银行应从自身条件出发,以市场为导向,研究核心竞争优势和市场竞争
优势,制定与发展目标相适应的综合发展战略,并分年度落实,确保实现。
第七条 两家试点银行应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制。
两家试点银行应建立和完善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在内的风险管
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控制风险。
第八条 两家试点银行应按照集约化经营原则,实行机构扁平化和业务垂直化管理,
整合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优化组织结构体系,完善资源配置,提高业务运作效率。
第九条 两家试点银行应按照现代金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深化劳动用工人
事制度改革,建立市场化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条 两家试点银行应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和上市银行的标准和要求,实行审慎的
会计制度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两家试点银行应加强信息科技建设,全面提升综合管理与服务功能。
第十二条 两家试点银行应落实金融人才战略,有针对性地加大培训力度和做好关
键岗位人才引进工作,同时注重人力资源的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发挥现有人力资源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三条 两家试点银行应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稳步推进股份制改革进程。
第三章 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两家试点银行股份制改革的考核指标包括总资产净回报率、股本净回报
率、成本收入比、不良资产比率、资本充足率、大额风险集中度和不良贷款拨备覆盖
率等项指标。
第十五条 两家试点银行总资产净回报率2005年度应达到0.6%;2007
年度应达到国际良好水准。
第十六条 两家试点银行股本净回报率2005年度应达到11%,2007年度
应进一步提高到13%以上,确保注资的效果和获得良好回报。
第十七条 两家试点银行从2005年起成本收入比应控制在35~45%之内。
第十八条 两家试点银行应从2004年起对非信贷类资产实行五级分类,并按五
级分类口径对全部资产的质量进行考核,将不良资产比率持续控制在3~5%。
第十九条 两家试点银行从2004年起应严格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本管理,资本充足率应在任何时点上保持8%以上。
第二十条 两家试点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对同一借款人授信的集中风险,
从2005年起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的风险指标。
第二十一条 两家试点银行2005年底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中国银行应达到
60%,建设银行应达到80%;2007年底应继续有所增长。
第四章 检查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两家试点银行应抓紧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
两家试点银行在处置历史损失的同时,应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严肃追究违
法、违规、违纪人员。认真做好资产保全工作,防止少数企业借改革之机逃废银行债
务,切实防范道德风险。整个查处工作应在2004年底前提交初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两家试点银行改革应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商业
银行改革目标和任务的要求,落实责任。两家试点银行的董事长应承担第一责任人的
责任。
两家试点银行应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通过严格的考评验收做出每个阶段的工作
评价,按季上报国务院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年进行全
面、严格的检查验收。并将改革进展情况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通过总体和分年度考核、分季监测报告
的方法,对两家试点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和各项财务指标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监
督考核情况分年、按季报告国务院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2004年3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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