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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84号--关于对美部分进口汽车实施反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84号颁布时间:2011-12-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1年5月5日,商务部公布《关于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的最终裁定》(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0号),裁定在案件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按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0号所载明的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终裁倾销幅度及终裁从价补贴率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一)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如下:

  1.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8.9%

  (General Motors LLC)

  2.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8.8%

  (Chrysler Group LLC)

  3.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        2.7%

  (Mercedes-Benz U.S.International, Inc.)

  4.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           2.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  4.1%

  (Honda of America Mfg., Inc.,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其他美国公司               21.5%

  (All Others)

  (二)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率如下:

  1.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12.9%

  (General Motors LLC)

  2.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6.2%

  (Chrysler Group LLC)

  3.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         0%

  (Mercedes-Benz U.S.International, Inc.)

  4.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            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   0%

  (Honda of America Mfg., Inc.,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福特汽车公司                0%

  (Ford Motor Company)

  7.其他美国公司               12.9%

  (All Others)

  二、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方法

  自2011年12月1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反补贴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三、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追溯征收

  对2011年12月15日前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四、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复审。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11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87032351、87032352、87032359、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221、87033222、870332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和870390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补贴和补贴金额,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年4月2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和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补贴和补贴金额、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补贴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2009年9月9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代表国内产业提交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

  1.反倾销案

  (1)立案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11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国内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美国驻华大使馆。

  2009年11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

  2.反补贴案

  (1)立案前磋商

  调查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于2009年10月28日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中美两国政府代表于2009年11月3日进行了磋商。

  (2)立案

  调查机关经审查申请材料,认为申请人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条件。同时,申请书也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在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及磋商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11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3)立案通知

  2009年11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请其通知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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