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6月1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6年6月16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终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存在倾销,中国耐磨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2月13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043900
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耐磨纸
英文名称:Wear Resistant Overlay
产品描述:耐磨纸是一种添加了耐磨材料三氧化二铝的成卷或成张的原纸。经浸胶后成为高光泽透明或半透明纸。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强化木地板、防火板等装饰板材表层。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MW Custom Paper LLC) 4.1%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42.8%
欧盟公司
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Papierfabrik Schoeller & Hoesch GmbH & Co. KG) 10.0%
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 42.8%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6年1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6年6月16日至商务部2006年第89号公告执行之日前,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商务部2006年第45号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商务部2006年第89号公告执行。对自2006年11月10日商务部2006年第89号公告执行之日起至本公告执行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按调整后的税则号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6年12月13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06年12月13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13日发布第34号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6月16日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产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继续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已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05年4月14日,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调查机关审查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耐磨纸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13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10日就收到耐磨纸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涉案的美国和欧盟驻华大使馆。
2005年6月13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调查机关主管调查官员约见了美国和欧盟驻华大使馆官员,向其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请其通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列明的国外生产商。
(二) 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的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法国摩迪制纸公司3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2)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接受书面评论
2005年8月30日,美国森林纸业协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耐磨纸反倾销案的书面评论》;2005年9月,圣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等15家国内强化木地板企业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于立即终止耐磨纸反倾销调查的请求》,中国林产业协会也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论意见; 2005年12月28日,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耐磨纸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海关税则号分类的进一步评论》。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论意见的公开文本向申请人进行了披露。调查机关于2005年9月27日,应约会见、听取了下游强化木地板企业对本案的意见,于2006年2月10日-24日,赴国内强化木地板制造企业圣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粤海装饰材料(中山)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乐山吉象地板制品有限公司实地调查了有关情况。
(3)发放问卷和补充问卷
2005年7月11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给予了公司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2家公司的答卷,分别为: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法国摩迪制纸公司没有递交答卷。
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初裁决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反倾销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期通常为立案调查开始前的三至五年。”考虑到该案国内产业的实际情况,调查机关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关于该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部分利害关系方提出:本案选择两年的损害调查期,这与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商务部的一贯做法不符合。
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反倾销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期通常为立案调查开始前的三至五年。”该条款用 “通常”一词,表明“产业损害调查期” 一般情况下为三至五年,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是三至五年,调查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产业损害调查期。本案2003年前国内产业(指申请企业和支持企业)仅是试产试销,并未正式投产,相应的国内产业耐磨纸产品的财务账册也从2003年起开始建立,2003年前国内产业状况的相关数据并不存在。因此,调查机关确定2003年至2004年为产业损害调查期不违反《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国内产业的实际情况。
(2)应诉登记
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13日发出了《关于参加耐磨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5]103号)。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加调查活动并符合要求的国外(地区)生产者2户,分别是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和法国摩迪制纸公司;行业协会1家,为美国森林纸业协会。上述公司和协会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后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调查机关于2005年7月4日发出《关于成立耐磨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05]115号),成立耐磨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并通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方。
(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7月8日向已知的中国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共收回合格的调查问卷答卷7份。包括:国内生产者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新鲁南纸业有限公司(调查期内为山东新鲁南有限公司,调查期后该公司已被郯城新兴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以下简称“原山东新鲁南纸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共2份;国内进口商乐山吉象地板制品有限公司、圣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德国舒豪公司、法国摩迪制纸公司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共3份。
为进一步了解被调查产品应归入的税则号和被调查国家(地区)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规格型号情况,调查机关于2005年11月8日向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2家国外生产者发放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补充调查问卷》。2005年11月22日,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德国舒豪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补充调查问卷》答卷共2份。
(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2005年7月8日,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2005年9月27日,调查机关听取了耐磨纸反倾销案下游部分强化木地板企业意见陈述。2006年2月22日,调查机关听取了部分耐磨纸生产企业和强化木地板生产企业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意见陈述,并于2月和3月赴其中部分强化木地板企业了解情况,进一步听取意见。
(6)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5年8月30日调查机关接收了美国森林纸业协会《关于耐磨纸反倾销案书面评论意见》;2005年9月9日接收了圣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等15家强化木地板企业《耐磨纸国内下游企业关于立即终止耐磨纸反倾销调查的请求》;2005年10月25日接收了法国摩迪制纸公司《关于被调查耐磨纸进口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书》;2005年11月8日接收了申请人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耐磨纸进口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关于利害关系方意见的评论意见》;2005年11月25日接收了申请人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耐磨纸进口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关于利害关系方意见的补充评论意见》;2005年12月27日接收了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耐磨纸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海关税则号分类的进一步评论意见》。
(7)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5年10月18-24日,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人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和支持企业原山东新鲁南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核实了申请书和被核查两企业调查问卷答卷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就该案利害关系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重点核查。申请人和支持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补充材料。
(三)发布延期公告
2006年5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2006年第38号延期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六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6年12月13日。
(四)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6年6月16日,调查机关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步裁定结果,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自2006年6月16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五)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 接受书面评论和相关材料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