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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贯彻实施《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商建发[2004]390号颁布时间:2004-08-09

     2004年8月9日 商建发[2004]3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零售业态是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 营形态。为发挥新型零售业态对商品流通的促进作用,指导各地做好商业网点规划工 作,我部根据近年来我国零售业发展的趋势,并借鉴发达国家对零售业态划分方式, 组织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0)进 行了修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联合颁布新国家标 准《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国标委标批函[2004] 102号),新标准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更好地贯彻新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对新的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宣传工作    零售业态分类标准是科学地规范和引导零售业发展的前提,是形成结构合理、功 能完善、层次分明、体系完整的商品市场格局的重要技术基础。新标准按照零售店铺 的结构特点,根据其经营方式、商品结构、服务功能,以及选址、商圈、规模、店堂 设施、目标顾客和有无固定营业场所等因素将零售业分为食杂店、便利店、折扣店、 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购物中心、 厂家直销中心、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电话购物等17种业态, 并规定了相应的条件。这种分类方式符合国内外零售业发展的趋势。各地商务主管部 门要切实做好对新标准的宣传工作,通过专题培训、新闻宣传等方式,使政府部门、 企业及消费者广泛了解新标准的业态、分类条件以及各业态的功能,为贯彻实施标准 奠定基础。    二、要把新标准作为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重要依据    零售业态是构成城市商业网点的基础。新标准对零售业态的条件和功能作了明确 界定,各地应以此为依据,规划城市商业网点的布局和结构,使网点建设与经济社会 发展、居民消费的变化趋势相一致,使各类业态互为补充,协调发展。已经完成商业 网点规划的城市,应根据新的业态标准对规划加以修订和完善。在规划中,要注意发 展新型业态与提升、改造传统商业相结合,主力业态与特色经济相协调。围绕业态结 构调整的重点,鼓励发展贴近居民生活的便利店、折扣店和中小型综合超市。重视发 展仓储式商场、专业店、专卖店等新型业态。    三、用新标准引导和规范商业投资方向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科学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用新标准指导商业领域的 投资和经营。通过新标准的贯彻,使企业深入了解各类零售业态的开设条件及其内涵, 充分认识各类业态的经营规律,促进企业理性投资,减少盲目重复投资,避免资源浪 费;根据不同业态的特点,实行差别化经营,防止无序竞争。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动 态跟踪零售业态发展状况,分析预测各种零售业态的发展趋势,制定鼓励和限制的业 态发展目录,引导商业企业投资,从宏观上调控商业网点布局及业态结构的平衡,促 进多业态共同繁荣。  附表:零售业态分类和基本特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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