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0]5号颁布时间:2000-01-15

国办发[2000]5号 2000年1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国以来,国务院曾多次对行政法规进行过清理,最后一次是1994年进行的 全面清理。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社会经济、 政治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又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现 行行政法规中有些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些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 代替,有些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等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 严,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经国务院领 导同意,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清理的范围是本通知所附目录所列行政法规,不包括国务院的规范性文 件。 二、纳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行政法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 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明令废止; (二)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明令废止; (三)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予以宣布; (四)法律、行政法规已明令废止的,统一公布。 除上述四种情形外,对需要修订的行政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抓紧修改。 三、这次清理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室具体承办。请你们对本通知所附目录所列行政 法规逐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填写在清理意见表上,于3月底前送国务 院法制办公室。 附件:1、行政法规清理意见表(略) 2、现行行政法规目录(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