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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3]101号颁布时间:2003-09-22

     2003年9月22日 国函[2003]10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甘政发[2001]40号) 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至2010年)(以 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兰州市是甘肃省省会,西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兰州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 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调整产业结构,完 善城市功能,逐步把兰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 境良好、风景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1649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 内,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主城区要按照“带状组团分布,分区平衡发展”的布局原 则,逐步形成“一河、两城、七组团”的城市结构。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综合发展,旧城区要控制开发强度,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改善 城市环境;由雁滩、迎门滩、崔家大滩和马滩所组成的新区要注意环境保护,疏解旧 城区人口密度,促进城市平衡发展。   要发挥兰州市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合理分布市域人口和各类产业。编 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 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发展中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到2005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78万人左右,建设用地控制在 144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94万人左右, 建设用地控制在159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视城市道路设施建设,大力发展以公共交通 为主、多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各种交通枢纽相互衔接的综合运输体系。要统筹规划 和建设给水、排水、节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提 高污水处理率和水的重复利用率。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火工作,加强城市重点防灾设施 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包括防洪、抗震、消防、人防、防地质灾害等内容的 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 保护好城市的水、大气和声环境。要加强黄河水资源保护,提高黄河兰州段的水环境 质量,严禁工业废水非达标排放。对污染严重而又无法治理达标的企业,坚决实行 “关、停、并、转、迁”。对规划确定搬迁的企业要严格限制其扩大规模,并制订出 切实可行的搬迁计划和措施。要改善城市燃料结构,提高大气环境质量。要保护已有 植被,大力植树造林,提高绿化覆盖率,逐步形成融山、水、城为一体的绿地系统。 要制订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具体措施,使城市环境质量尽快得到明显的改善。   七、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重点做好沿黄河两岸地区的景观规划,加强南北 两山绿化,建设城市东、中、西部三条绿色通廊和组团间绿化隔离带,逐步形成“一 水、两山、三绿廊”的城市风貌。要严格保护好八路军驻兰州办事处等各级文物保护 单位及其周围环境。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兰州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依 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详细规划, 深化必要的专业规划。要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 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 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 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兰州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支持兰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兰州市规划好、建设好、 管理好。   兰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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