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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际联席会议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2003]49号颁布时间:2003-07-18

     2003年7月18日 国办函[2003]4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为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相继批准建立了一些部际联席会议,对涉 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事项,明确由主办部门进行协商。为进一步规范部际联席会议的审 批程序、名称以及刻制印章、行文等问题,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部际联席会议是为了协商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事项而建立的一种工作机 制,各成员单位按照共同商定的工作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不同意见,以推动各 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应当从严控制。可以由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 协调解决的事项,一般不建立部际联席会议。   二、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均须正式履行报批手续,具体由牵头部门请示,明确部 际联席会议的名称、召集人、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工作任务与规则等事项,经有关 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部际联席会议工作任务结束后,应由牵头部门提出撤销 申请,说明部际联席会议的建立时间、撤销原因等,经各成员单位同意后,报国务院 审批。   三、新建立的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名称可冠“国务院” 字样,其他的统一称“部际联席会议”。   四、部际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如确需正式行文,可以牵头部门 名义、使用牵头部门印章,也可以由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行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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