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阜新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03]45号颁布时间:2003-07-02
2003年7月2日 国办函[2003]4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阜新市2001年至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辽
政[2002]22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阜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至2020年)》(以
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阜新市是辽宁省西北部地区的中心城市。阜新市要继续加大经济转型的力度,
搞好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向现代农业转型,发展现代服务业。城市建设和发展要坚持
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
城市功能和布局,逐步把阜新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674.02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
划区内,必须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结合采煤沉陷区的治理,调整和优化城市用地结
构,逐步形成由主城区、清河门区、新邱区等组成的组团式布局。
要发挥阜新市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市域城
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到
2005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59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56.6
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63万人以内,建设用
地控制在59.5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71
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65.5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要优化和完善主城区路网结构,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形成多种运输方式有机结合的综合运输体系。统筹规划和建设给水、排水、生活垃圾
处理等基础设施。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城市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
系统的建设,建立包括消防、人防、防洪和抗震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
保护好城市的水、大气和声环境。加强对细河的治理,严禁沿河工业废水非达标排放,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水的重复利用率。要制定实施环境保
护规划的具体措施,使环境质量尽快得到明显的改善。
七、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加强对市城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资源
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结合对细河的治理,逐步形成细
河水系景观轴线。加强对解放大街、迎宾大街、中华路、人民大街等主要交通干道两
侧和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地段的规划控制和设计。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阜新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
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详细
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进一步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
会遵守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
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
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阜新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
阜新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阜新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阜新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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