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进出口领域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的通知
国信办[2003]6号颁布时间:2003-02-08
2003年2月8日 国信办[2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
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疫局、外汇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在进出口领域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行业试点的
指示精神,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
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
外汇管理局决定,在进出口领域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并提出了《关于在进出
口领域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的方案》。
推动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外贸中介服务企业、外贸货主单位等基础信息
共享,对于提高政府部门对进出口领域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具
有重要意义。各试点地方和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试点方
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加强协调,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认真总结
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附件:关于在进出口领域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的方案
为提高政府部门对进出口领域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
信息化工程的综合效益,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进出口领域联合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
对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试点目的
加快推进工商、税务、海关、外汇、外经贸、质检、国资管理等部门的互联互通,
推进使用全国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国别代码、HS商品代码(10位)等标准,实
现跨地区、跨部门的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外贸中介服务企业、外贸货主单位
基础信息综合管理和信息资源的及时交换共享,从而加强国家对进出口活动的监督管
理,有效提高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综合管理效能和行政执法水平。
二、试点交换的主要内容
按照信息源区分,本次试点需要交换的进出口领域的企业基础信息主要分为工商、
税务、质检、海关、外经贸、外汇、国资七类。
(一)工商信息
序号 单 证 种 类 共 享 信 息 内 容
1 内资进出口企业信息 注册号、登记机关、经营期限、执照有效期、企业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
围、注(吊)销原因及时间、变更内容及时间、年检通过日期、
组织机构代码
2 外资企业信息 注册号、登记机关、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执照有效期、经营期限、隶
属企业、成立日期、注(吊)销时间、变更内容及时间、年检通
过日期
(二)税务信息
序号 单 证 种 类 共 享 信 息 内 容
1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外商投资 主管国税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中、英文)、主管国
企业,国税) 税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生产
经营范围、发照工商机关、生产经营期限、经营方式、登记注
册类型、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投资币种、境内(外)分支机构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
本,以及登记表变更、注销原因、注销日期、年检通过日期
2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内资企业, 主管国税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
国税) 人)、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范围、所属主管单
位、发照工商机关、生产经营期限、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
式、投资总额、投资币种、境内(外)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以及登记表
变更、注销原因、注销日期、年检通过日期
3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外国企业) 主管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中、英文)、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范围、发
照工商机关、生产经营期限、资本额、经营方式、登记注册类
型;总机构名称、国别(地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业务范
围、法定代表人;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投资币种,以及登
记表变更、注销原因、注销日期、年检通过日期
(三)质检信息
序号 单 证 种 类 共 享 信 息 内 容
1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办证机构代码、办证日期、
废置日期、法人代表
2 社团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机构地址、废置日期、办证
机构代码、注册号
3 检验检疫相关内容 进出口商品种类、国别、数量、加工厂注册资料、出入境口
岸、退货情况原因
4 检验检疫相关内容 进出口检验检疫代理、转关情况、注册年检日期、有无违章
5 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 产品名称、认证证书号、证书依据标准、发证机构
(四)海关信息
序号 单 证 种 类 共 享 信 息 内 容
1 自理报关 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海关注册号、注册海关、海关注册
名称、工商注册全称、企业地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电话、
注册资本(万)、注册资本币制、企业性质、总经理、电话、经
营范围、注册日期、注册有效日期,年检通过日期
2 代理报关 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海关注册号、注册海关、海关注册
名称、工商注册全称、企业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
号、法人代表、电话、注册资本(万)、注册资本币制、账号、开
户银行、企业性质、总经理、电话、经营范围、注册日期、注册
有效日期,年检通过日期
3 专业报关 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海关注册号、注册海关、海关注册
名称、工商注册全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
号、法人代表、电话、注册资本(万)、注册资本币制、账号、开
户银行、企业性质、总经理、电话、经营范围、注册日期、注册
有效日期,年检通过日期
(五)外经贸信息
序号 单 证 种 类 共 享 信 息 内 容
1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表 进出口企业代码、批准日期、发证日期、批难文号、发证机
关、企业名称(中文或英文)、企业地址、企业类型、经营年
限、投资总额(万美元)、注册资本(万美元)、经营范围、年检
记录
2 进出口企业基本信息 工商注册全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
号、进出口企业代码、批准日期、批准文号、发证日期、企业
名称(中文或英文)、企业地址、邮政编码、企业类型、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主管部门、注册资金(万)、注
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目录、年审记录
(六)外汇信息
序号 单 证 种 类 共 享 信 息 内 容
1 进出口单位对外付汇名录 注:只有上此名录的企业方有对外付汇的资格
2 进出口单位分类管理信息 注:此功能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即将推出的《进口付汇核报
系统》中实现,但因该系统目前尚未推出,故暂时无法提供
相关信息
3 出口收汇考核等级 出口收汇信誉企业、出口收汇达标企业
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4 进口付汇考核等级 注:此功能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即将推出的《进口付汇核报
系统》中实现,但因该系统目前尚未推出,故暂时无法提供
相关信息
(七)国资信息
序号 单 证 种 类 共 享 信 息 内 答
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内容 企业集团或企业管理部门、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批准设
立日期、批准设立单位、批准设立文号、组织形式、注册日
期、注册号、注册资本、企业单位统一代码、实收资本、国家
资本、法人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外商资本、个人资本、资本
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总额、国家资本应
享有权益、其他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总额、资产总额、长期投
资、负债总额、出资人情况(出资人名称、投资金额和股权比
例)、产权或有变动事项涉及资产余额、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户数,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记录(上
述信息中金额单位:千元)
三、信息交换的方法
各地各部门在推动试点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操作法”或
“间接处理法”,开展信息交换。
(一)直接操作法
各地工商、税务、海关、外汇、质检、国资管理等部门的操作人员通过国家电信
公网直接登录到中国电子口岸平台进行身份认证,并根据授权进入相关页面办理审批
手续。
(二)间接处理法
各地工商、税务、海关、外汇、外经贸、质检、国资管理等部门利用本部门现有
的信息系统收集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并及时传送到中国电子口岸平台。
四、信息共享的方式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要及时向其他部门无偿提供进出口企业的基础信息,用于
其行政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未经参加试点部委批准不得向其他单位提供信息。
在试点过程中,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提出实现信息交换和共
享的具体实施方案。
五、试点范围
进出口领域行业互联试点范围:各省、自治区分别选定一个地级市开展试点;直
辖市不分地区开展试点。
六、信息交换和共享的维护机制
(一)初始数据入库处理
参加试点的部门在办理完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外贸中介服务企业、外贸
货主单位的注册、登记、备案等手续后(采用直接操作法除外),直接在中国电子口
岸平台进行数据入库操作,或实时将该数据批量传送中国电子口岸平台。
(二)不定期数据变更处理
凡参加试点的部门在办理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外贸中介服务企业、外贸
货主单位变更、吊销等手续后,实时将变更信息传送中国电子口岸平台进行数据更新。
(三)定期数据审核处理
每年第一季度末,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将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外贸中
介服务企业、外贸货主单位有关数据发送各主管部门进行复核,主管部门在30日内
将审核确认后的数据传送电子口岸进行数据更新。本次试点期间的定期数据审核处理
时间定于2003年7月中旬。届时,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将有关数据发送各部门,
各部门在30日内将审核确认后的数据传送中国电子口岸平台更新维护。
为保证共享信息准确性,提高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出口企业综合管理效能,参
与试点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变更和注、吊销手续后,应按实现信息共享的方法,
实时将有关数据传送电子口岸。
七、试点工作要求
为确保进出口领域行业联网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有关试点地区和部门要认真做好
以下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国家进出口监督管理机关实现跨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对于开发和利用现有信息
资源,改进政府管理手段和方法,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建立勤政、廉洁、高效政府,
促进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参与试点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一标准,共同做好本次试点工作。
(二)组织落实,密切协同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外汇管理
局组成协调小组,共同研究试点的各项事宜。参加试点的省区市要成立地方政府领导
任组长,信息办和直属海关领导任副组长,工商、税务、外汇、外经贸、质检、国资
管理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的组织领导。各地信息
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本地区的试点协调小组。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承担本次试点工
作的运行服务。中国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为本地区试点的技术支持单位。国家有关部
门将根据试点进展情况,进行试点工作总结。
(三)深入动员,广泛宣传
参加试点的部门要联合对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外贸中介服务企业、外贸
货主企业进行试点动员,并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新闻媒体,
积极开展对外宣传,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四)充分准备,稳妥运行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要认真组织平台软硬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系统安全
可靠高效运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要做好技术支持和组织对企业的培训工作。
各电信运营商要配合做好网络保障和服务工作。各部门要对外公布热线服务电话,热
忱、耐心及时、准确地解答企业的各种业务问题。
希望各试点地区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
国家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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