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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58号颁布时间:2003-06-20

     2003年6月20日 国办发[200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5月中旬以来,安徽、山西、云南、河南等地煤矿接连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 故。5月13日,安徽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芦岭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6 人死亡。5月20日,山西临汾市安泽县永泰煤矿(无证非法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 事故,造成25人死亡。5月21日,云南丽江地区华坪县永兴煤炭有限公司基佐煤 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4人死亡。5月24日,河南安阳市龙安区安利煤 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5人死亡。经初步认定,这几起事故均属责任事故。这些事 故的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巨大损失,也暴露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 工作中存在监管不严、安全措施不到位、违规操作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 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高度重视,收到事故报告后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组织 救援工作,千方百计抢救被困人员,认真调查事故原因,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同时, 要求各级政府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强有力措施,制止当前受利 益驱动,一些煤矿超能力突击生产、已关闭小矿死灰复燃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 全生产工作,迅速扭转煤矿事故多发的状况,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 规,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一级 抓一级,逐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特别是要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把责任落实到基层。目前,煤炭销售市场好转,煤炭价格持续上升,在这种情况下, 各地区、各企业一定要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 的思想。    (二)各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本单 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在煤矿改制以及承包、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 安全生产职责。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基层、班组以及与安全 生产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要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 安全生产技能培训,保证这些制度和规程的严格执行;要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并 得到有效实施;要经常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 定、实施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一)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 电[2003]3号)下发后,发生过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的乡镇、发生 过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县(市)、发生过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 30人以上)的市(地),所在地区要严加整顿。整顿的重点是煤矿内部安全生产责 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 防火)等安全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二)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 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 煤矿、“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不全以 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灰分超过40%、含硫超过3%)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已取 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地方政府要予以强制关闭;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 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没收全部违法所 得并处罚款,同时依法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同)要抓紧制定下发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条件对煤矿逐个进行审核评估。凡有一 项基本条件达不到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达标。逾期未能达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 强制关闭。对安全生产投入欠账较多的煤矿,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新建、改建、扩 建矿井,必须坚持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使用的“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原则。其安全设施必须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设计审查和竣 工验收。未经设计审查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各地要尽快制定 煤矿安全生产投入标准和监督保证措施,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严厉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员    (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凡己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 故,都要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 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一查到底,严厉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要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9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凡因政府工作人员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 甚至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或收受贿赂,包庇袒护非法采矿,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 2003年7月1日起,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 律关闭”应关却未关的煤矿,对其、乡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特别是对违法违规生 产,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置若罔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 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业人员不服从安全管理和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及规程,造成 重大事故的,也要依法处理。    四、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监察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 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已部署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加强对 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监察,要进行明察暗访,严格执法;凡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矿 井、行政罚款等安全监察执法文书都要通报给当地人民政府;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 煤矿,地方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强制实施。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中,要把煤矿作为重点。 着重检查各煤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措 施是否到位,特别要检查防治瓦斯的措施是否落实。对查出的问题,要明确责任,落 实整改的措施。    (四)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年底将本地落实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国务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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