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2]25号颁布时间:2002-03-27
2002年3月27日 国办发[20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高度
重视,认真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全国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
一步扩大改革试点积累了经验。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国
务院决定2002年进一步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2
002年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范围。按照中央提出的积极稳妥,量力
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2002年中央财政对扩大改革试点的财力安排和近年
来各地的试点情况,国务院确定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江西、山东、河南、
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16个省(自治区、直辖
市)为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试点省是进行全省试点还是局部试点,
由有关省人民政府慎重决定。上海、浙江、广东等沿海经济发达省(直辖市),如果
认为今年进行全面改革试点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地方财政能够安排相应的财力支持
改革,可以自费进行扩大改革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今年不再扩大试点范
围,继续在2001年确定的试点县(市)搞好试点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
5号)的有关规定,请今年扩大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2年4月
15日前将改革试点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二、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包干使用。为了保证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
行,达到顶期目的,2002年中央财政增加了用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转移支付资
金。按照适当照顾粮食主产区、民族地区和特殊困难地区的原则,中央财政用统一和
规范的办法将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给上述16个新增扩大改革试点的省,实行包干使用。
对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改革试点省及其试点县(市),中央财政按照既定的补
助范围和数额继续给予转移支付补助。试点地区省级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县财政,都
要加大对改革试点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减少各种不必要的开支,干方百
计安排足够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资金必须确保专款
专用。
三、努力做到“三个确保”。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
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是衡量农村税费改革是否
成功的重要标志。各地在制定和实施改革方案过程中,必须全面贯彻中央有关农村税
费改革的各项政策,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继续严格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规定的
各项政策。要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放在首位,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要素,规范税收征
收管理行为,严格村内“一事一议”程序,坚决杜绝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乡镇机构和
村级组织是我国政权建设的基础,要合理确定县、乡政府事权和财权,新增的农业税
原则上留给乡镇政府,保障乡镇机构履行职能所需支出。农业税附加收入要全部用于
村级开支,及时划转,不得截留挪用;村级开支确有困难的,乡镇财政要给予适当补
助。农村义务教育关系到农村人口整体素质的提高,县级财政要按规定的标准安排农
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公用经费。地方各级政府在安排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时,要切实保证乡镇机构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四、扎实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是国家与农民收入分配关系的调
整,也涉及到农村上层建筑的重大变革。试点地区在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同时,
必须相应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教育改革和政府公共支出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精
简乡镇机构,合理控制人员编制,压缩乡村干部,优化教师队伍,努力节减开支。
五、加强干部教育和培训工作,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千家万户,
试点地区要加强政策宣传工作,真正使改革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加强干部的培训
工作,建立一批懂政策、业务精、作风实的干部队伍,确保中央各项改革政策在执行
中不走样。改革中要特别注意教育广大干部,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要求,进
一步改进思想和工作作风,关心群众疾苦,严格执行政策,及时化解矛盾,把中央的
各项改革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和农户。
六、认真做好未扩大改革试点地区的有关工作。今年尚未进行全省改革试点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抓好局部试点工作,注意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有关政
策,为全面推进改革做好准备。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农村税费政策和中央关
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稳定并降低农民的现有负担水平,做好今年农村
税费的征缴工作;同时要注意做好对试点毗邻地区基层干部和农民的宣传解释工作,
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七、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试点地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
要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督查。督查的重点是,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是否
属实,确定的农业税常年产量是否合理,计税面积和常年产量是否得到农民认可,农
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乱收费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生就学、农村用电、农民建房乱收费
和报刊摊派是否得到有效治理,村内“一事一议”是否符合规定,上级财政的转移支
付资金分配使用是否合理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试点工作中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
信息沟通,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组
织力量对各地改革试点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