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委字[2002]3号颁布时间:2002-05-21
2002年5月21日 安委字[2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现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地要结合实际,按该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制定本地区的整治方案和措施,落实各
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责任,确保深化整治工作取得成效,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
况持续稳定好转。
附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002年4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五项安全整治的总体要求,现提出2002年深化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深化整治的总体要求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办发[2001]68
号文件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依法整治,强化监察,淘汰落后,提高水平,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深化整治的主要目标
安全技术面貌明显改善,矿井“一通三防”和综合抗灾能力有所提高,依法关闭
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遏制重大、特大事
故,减少伤亡人数,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三、深化整治的重点
对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以下七类小煤矿
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一是被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和非法私开矿井;
二是截止今年3月底未通过省级政府验收的矿井;
三是通过验收后经复查不合格的矿井;
四是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
五是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矿井;
六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而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取防治措施的矿井;
七是开采高灰高硫煤的矿井。
国有地方煤矿按照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全面整治。存在重大隐患的一
律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国有重点煤矿以强化“一通三防”工作,防止重大、特大瓦斯事故为重点进行整
治,加大安全技改投入,健全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安全培训,提
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现场管理水平。
四、深化整治的步骤
一是部署落实阶段。从今年四月份开始,用一个月时间。各地要按照全国安全生
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
定本地区的整治方案和具体措施,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是深入整治阶段。从今年五月至九月,大体用五个月时间。各地按照新修订的
《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和国有
煤矿“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隐患,有针对性地落实整治措施。对七类应关闭矿井,
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予以关闭。对国有煤矿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
三是督促检查阶段。从十月开始至今年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本地制
定的深化整治标准进行验收,并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写出书面报告。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督查,凡深化整治不合格的,将责令其限期
重新整治,问题严重的地区要停产整顿。
五、深化整治的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深化煤矿安全专
项整治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本地
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做到机构不
撤,人员不散,继续做好深化整治组织协调工作。要认真总结分析去年煤矿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的经验教训,针对薄弱环节,制定措施,落实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制,
强化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确保深化整治工作取
得实效。
2.坚持依法行政,惩治违法违纪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深化整治必须严格
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深化整治
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非法新开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法
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对存在应关闭矿井未关闭和关闭不合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当
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在深化整治期间,小煤矿非法生产和因整治不力发生
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并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对国有煤炭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法人和主要领导的行政
责任。对影响大、性质恶劣的特大事故,及时将查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3.强化监督与监察,促进深化煤矿安全整治各项措施的落实。各地要对现有的
各类小煤矿进行全面排查,凡属应关闭的七类小煤矿,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关
闭;凡属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制定整治措施,明确责任人,督促检查落实。各地人
民政府要根据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组织开展以巩固成果严防死灰复燃、依法查
处和打击非法生产为重点的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
执法力度,认真履行职责,确定监察重点,明确监察任务,落实监察责任制。对重点
地区、重点矿井,进行重点跟踪监察;对依法关闭的、停产整顿的、限期整改的矿井,
要按照执法程序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凡发现整治不彻底、关井不到位的,要及时向当
地人民政府和相关国有煤炭企业提出监察意见,督促整改落实,并依法查处责任者。
4.加大整治力度,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今后各地一律不得批准开办新的小
煤矿。对在国办发明电[2001]25号下发前“四证”不全的矿井,又纳入整顿
验收范围并通过验收的,也要吊销“四证”,予以关闭。各地要抓紧对小煤矿进行分
类,确定关闭对象,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要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小煤
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对已通过验收的小煤矿逐一对照检查,凡不具备安全生产基
本条件的,一律予以关闭。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对列入关闭对象的矿
井,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关井责任,确保关井质量,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5.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各地要继续抓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
技术改造,围绕矿井“一通三防”,重点加大瓦斯抽放、通风系统和安全监测监控系
统的技改投入;国有地方煤矿要加大“一通三防”隐患整治,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技
术措施,坚决取缔非正规采煤工作面;小煤矿要采用壁式开采,严禁采用非正规、落
后的开采方法。推进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高新技术解决煤矿重大灾害防治中的关
键技术难题,提高煤矿灾害综合防治能力。强化安全培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整体
素质。有关部门依法对各类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资格和操作资格的培训、
考核,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
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证,并持证上岗;实行安全资格一
票否决制,凡未取得矿长安全资格的一律不得担任矿长。
6.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结合开展以“安全责任重
于泰山”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形成全社会重视深化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各地人民政府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设立举报电
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小煤矿死灰复燃及非法生产问题,要认真追查,依法严
肃处理。对死灰复燃严重、整治不力的地区,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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