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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批复

国函[2001]124号颁布时间:2001-10-01

     2001年10月1日 国函[2001]124号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 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海洋局:   环保总局《关于申请批准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请示》(环发[2001]57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 施。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确保到2005年,渤海海域的 环境污染得到初步控制,生态环境破坏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陆源COD入海量比20 00年削减10%以上,磷酸盐、无机氮和石油类的人海量分别削减20%;到20 10年,渤海海域环境质量得到初步改善,生态环境破坏得到有效控制,陆源COD人 海量比2005年削减10%以上,磷酸盐、无机氮的人海量分别削减15%,石油 类的人海量削减20%;到2015年,渤海海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生态系统得到 初步改善。   二、《计划》是渤海和环渤海地区水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保护工 作的重要依据。渤海和环渤海地区的各项生产、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山东省(以下简称四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 根据《计划》,尽快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 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并同 其他环保规划相衔接,加强部门、地方之间的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三、渤海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在四省市人民政府。四省市人民政府要将《计划》 目标和措施纳入省、市、县长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碧海行动的领导。要坚持污染 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重,以陆源污染防治为重点,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 行清洁生产,有效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实施污染源控制、非污染性破坏控制、生态 恢复工程和保护、环境管理等措施。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监督,做到资金到位, 措施落实,任务具体,责任明确,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计划》实 施的指导和支持。《计划》中提出的一些需国家支持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加强指导和 督促。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推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工作,由国家经贸委加强指导和检 查。有关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的建设,由科技部予以支持。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城 镇垃圾处置工程建设计划的实施,由建设部加强指导并监督。有关港口、船舶的污染 防治计划和海上污染应急计划的实施,由交通部等部门指导并监督。有关水土保持及 流域治理计划的实施,由水利部加强指导和检查。有关生态农业、生态渔业与生态养 殖计划的实施,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并监督。有关海岸生态隔离带及绿化 工程等项目,由林业局等部门指导并监督实施。有关海上石油平台、海洋倾废等方面 的工作,由海洋局加强指导并监督。有关军舰、军港的污染防治,由军队环保部门组 织并督促有关单位实施。   五、四省市及北京市、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河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据 《计划》中对入海河口氮、磷等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要求和陆海统筹兼顾的原则, 对有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作进一步完善。   六、要多方筹集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资金。渤海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投资以地方 投入为主,国家给予适当支持。四省市要尽快健全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加大污水处理 费收取力度,逐年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使污水处理企业实现保本微利运行;要逐 步收取垃圾处置费。要加快《计划》工程项目的实施,做到起步要加快,投入要保证, 管理要加强,确保工程质量。   七、加强对渤海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的执法检查。环保总局、国家海 洋局要加强环境执法监督检查。由环保总局牵头,建立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制 度,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好《计划》,对流域重大环境问题要加强组织协调,提出解决 方案并监督落实。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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