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1]70号颁布时间:2001-09-23
2001年9月23日 国办发[200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总体上偏低的状况,继续扩大国内
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工资标准并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人事部、财政部拟定的《关于调
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
施方案》和《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
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2001年9月7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
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0月1日起,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下
同)各职务层次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最低50元至最高480元提高到100元至8
5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 在调整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
工人的岗位(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
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
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0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18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
月44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6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
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
493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博土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90
元。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机关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
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
除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9省(直辖市)自行负担
外,其他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
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
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略)
二: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略)
三:机关普遍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2001年9月7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
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
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
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
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0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
业生每月418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4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65元;
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
毕业和未获得硕土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93元。提高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为:获得
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90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
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
精神,除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9省(直辖市)自
行负担外,其他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调整工作
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地方事业单位和
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外的事业单位(少数部门除外)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高教、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略)
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略)
三:中专、技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略)
四: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略)
五: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略)
六:农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略)
七:经济、会计、统计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略)
八: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略)
九:翻译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略)
十:图书、文物、博物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略)
十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略)
十二:地质、测绘野外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表(略)
十三:事业单位船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表(略)
十四:艺术表演人员艺术结构工资标准表(略)
十五:体育运动员体育津贴、奖金标准表(略)
十六:行员等级工资标准表(略)
十七: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略)
十八:事业单位工人工资标准表(略)
附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2001年9月7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
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1年10月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
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离
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
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80元、
厅(局)级185元、处级125元、科级80元、科员及办事员55元;专业技术人
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2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80元、
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5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80元、高级工以下
(含高级工)及普通工55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经费来源
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有关文件精神,除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9省
(直辖市)自行负担外,其他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
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
部门除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实施。
本实施方案内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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