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引进办、财政部关于印发《赴日研修人员日方资助标准及管理费提取等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引办发[1992]17号颁布时间:1992-03-01
1992年3月1日 国引办发[199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组办公室:
现将《关于赴日研修人员日方资助标准及管理费提取等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转告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
办公室。
附件:赴日研修人员日方资助标准及管理费提取等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赴日研修人员经费的管理,保证派遣赴日研修生工作继续健康地
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接受日方资助的赴日研修人员对日方提供的研修津贴可因专业、地区、实
习行业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其标准如下:
1.农、林、牧、渔行业的研修人员(合到日本农户的研修人员),在日期间日
方除提供食、宿、交通费和医疗及伤亡保险外,需向研修人员提供的研修津贴,在北
海道地区不得低于6万日元/人月,其他地区不得低于4万日元/人月。要向日方争
取提高此类研修人员的资助额。
2.工商企业的研修人员,日方除提供研修人员往返国际旅费,住宿费(含水、
电、气),工作交通费和医疗及伤亡保险外,研修津贴不得低于 8万日元/A月。
3.计算机软件人员,日方除提供研修人员往返国际旅费,住宿费(含水、电、
气),工作交通费和医疗及伤亡保险外,研修津贴不得低于14万日元/人月。
4.当派出人员的层次或专业水平较高时,还应争取较高的待遇。
第三条派遣赴日研修人员之前,中日双方须签定协议书,其原则如下:
1.协议书的内容应包括研修任务、研修方式、研修时间(其中非在岗研修时间
不得少于总研修时间的1/3)、研修津贴标准、医疗及伤亡保险和其他有关条款
(附协议书样本供参考)。
2.派遣人员的研修时间一般为一年,若要延长时间需经签约双方同意,总研修
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在延长的时间内待遇也应有所提高。
3.在已签定的协议中,若日方提供的费用低于上述标准时,可在适当的时机与
日方签约单位协商,调整和修改协议,若协商不成,则不再派遣,新签和续签协议时
应按此文标准执行。
4.在与日方协商时,我方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有适当的灵活性。与日方签定协
议书之前,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地区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意;正式签看
后,抄送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各部门、地区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检查并报告有关派出部门与
日方所签协议的执行情况,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地对此进行
抽查。
第五条为了促进派遣研修生事业的发展,解决研修人员在日期间集体活动所需的
费用,以及国内派出部门开展工作中经费上的困难,组派单位可以从日方提供给研修
人员的研修津贴中提取部分管理费。但在考虑提取数额时必须保证我研修人员在研修
期间有适度宽松的生活条件,充分体现国家和派出单位对研修生的关怀。提取原则如
下:
1.提取管理费的数额根据为开展派出研修人员事业所投入的经费多少决定;留
给研修人员的费用,必须考虑研修人员在日期间必要的日常零用开支和参加一定的社
交活动的需要。
2.留给农、林、牧:渔业研修人员个人支配的费用在北海道地区不得低于3万
日元/人月,其他地区不低于2万日元/A月。
3.对于工商企业和计算机软件行业的研修人员,留给个人支配的费用不得低于
6万日元/人月,若无自炊条件,留给个人支配的费用应适当增加。提取管理费的比
例不得超过研修津贴的20%,若因特殊情况提取的比例确需超过20%时,要报财
政部、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六条管理费必须用于开展派出研修人员事业本身,不得挪作他用,各有关单位
应制定管理费使用办法,报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财政及财
务部门要协助做好这笔费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铺张浪费、挪作他用者,
按照国发[1987]58号《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
条款,进行严肃处理,并报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研修人员的出国制装费、国内工资和中方负担的国际旅费,应按照财政部
(84)财外字第583号文件的规定,视个人所得费用数额的多少处理。
第八条本意见自1992年4月1日开始执行。
[1987]中引办字212号《关于加强赴日研修人员经费管理等问题的原则
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协议书(样本)
中国XXXX(甲方)与日本XXXX(乙方)为了加强中日两国的友好关系,愿在平等
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开展人才交流活动,以促进中日在技术、贸易、经济方面的合作和
发展,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向乙方提供研修生候选名单等所需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希望接受研修
生的企业、团体等单位有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派遣研修生的计划。
2.研修生原则上为具有_______的学历、年龄为岁以下、且在中国通过
日语能力考试和健康检查者,由接受单位进行书面资料审查,通过有关方面协商决定
录取与否。
3.研修期定为月。
4.研修生的出国手续由甲方负责,出国和回国需要的旅费由棗棗方负担。
5.乙方进行研修生的派遣和接受的斡旋,负责人境手续,并在研修生逗留日本
期间担任保人。
6.研修生在日本逗留期间所需费用由接受单位负担,当前按如下条件提供:
(1)月额棗棗棗棗万日元,每月经由_______方发给研修生。
(2)由接受单位负责向研修生提供能进行自炊的住宿设施,提供水电、取暖以
及必要的卧具、餐具,并负担上下班交通费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健康保险费和劳灾保
险费。
7.研修生在日的研修方式以参加岗位实践为主,但要保证每周不少于____
___小时的理论学习和观摩见习。研修生每天参加岗位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多于小时。
8.研修生因病需要相当时期的疗养,被认为不能胜任研修工作时,经双方协商
一致后使其回国治疗。
9.关于本协议书未作规定的事项,如有必要,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
议书进行修改。
10.本协议书的日文和中文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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