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省承办2005年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复函
国办函[2001]34号颁布时间:2001-07-04
2001年7月4日 国办函[2001]34号
国家体育总局:
你局《关于由江苏省承办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请示》(体竞字[2001]13
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江苏省承办2005年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请你局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消全国运动会由北京、上海、广东轮流举办限制的函》(国办
函[2000]81号)的精神,共同组织好第十届全国运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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