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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技术改造项目管理防止出现新的资金缺口的暂行规定

国生技改[1992]49号颁布时间:1992-02-15

     1992年2月15日 国生技改[1992]49号 全国清理三角债工作,从清理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缺口的源头入手,已 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中央工作会议关于调整结构、提高效益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加 强技术改造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防止今后技术改造项目出现新的投 资缺口,造成新的三角债,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必须打足。技术改造项目的总投资应包括改造期贷款利 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并充分考虑外汇汇率变化和物价调整等因素。 二、坚持技术改造内涵扩大再生产的原则,尽量不增加新的流动资金。但对按照 产品纲领组织生产确需增加流动资金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中要单独列出,并落实资金来源。 三、加强项目咨询评估,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限额以上项目和国家 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要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评估。 咨询评估单位应从国家利益和行业具体情况出发,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项目改造内 容,技术含量和水平、原料来源、产品市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测算,以及投资 是否打足、计算是否准确、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和落实、项目是否可行等进行科学、公 正的评估,并对评估结论负责。评估费用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由委托单位支 付,不准向企业收取、否则按违纪处理。 四、对项目的审批要按审批程序严格把关,所有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不管资金 来源如何,均须报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技改主管单位均不得 审批;限额以下项目,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生产委)审批。其中,地方项目的审批文件,要抄送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把限上项目压低投资或划整为零变为限下项目,也不 得把若干限下项目打捆成限上项目,否则经审计部门审计,确属弄虚作假的,要追究 当事人和项目审批单位的责任,因此造成的投资缺额,由企业自行解决。 五、年度计划要按照项目合理工期需要安排资金。对续建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 整方向,效益好需加快进度的,可提高贷款比重,保证按期或提前投产达产;对市场 疲软、效益不好的项目,停止安排贷款,对新开工项目,一定要严格审查,打足资金, 宁可调减项目,也不得预留资金缺口。凡预留资金缺口的,一经发现,要停止批准新 开工项目。各专业银行应按照计划安排,按期发放贷款。 六、技术改造项目的自筹资金必须落实。部门和地方筹措的资金要按建设进度及 时安排和供应。企业自筹资金要符合国家规定,银行贷款不得充作自筹资金。为了保 证自筹资金的来源,企业必须按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 定足额提取折旧基金,专户存储,专款用于技术改造和更新措施,不得挪用。 七、不得任意超概算。初步设计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和 审批,不得任意改变、改造内容和变更资金来源。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 投资的10%以上,或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不合理确需调整的,要报可行性研究报 告审批单位审定。项目实施中因物价、汇率调整等政策性因素而超过原批准投资概算 的,由原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单位负责调整概算的审批,并落实资金来源,原则上应 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资金来源的各类资金比例,由提供各方承担。需要增加 安排国家专项贷款的,应先征得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省级经委(计经委、生产委) 和承贷银行的同意;需要增加一般设备贷款的,要征得省级经委(计委、生产委)和 地方承贷银行的同意。调整概算的审批文件,要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单位、行业 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 八、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企业委托设计单位编制,任何 部门不得采用行政或经济手段干预。设计概算,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计费范围和 标准进行编制,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凡不按规定编制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 行政、经济责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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