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关法规 > 正文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农业部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处理欧盟已到港动物性饲料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动联[2001]42号颁布时间:2001-02-28

     2001年2月28日 国检动联[2001]4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 贸委(厅、局)、农业(畜牧)厅(局)、环境保护局: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肉骨 粉等动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仍有从欧盟进口的动物性饲 料产品陆续抵达进境口岸,根据《通知》要求,现就已到港的从欧盟进口的动物性饲料 产品进行处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已到港动物性饲料产品做退回处理;对不能做退回处理的,做销毁处理。 2、已到港动物性饲料产品的进口单位,请与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 地海关联系,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处理通知办理移交、结案手续。 3、销毁处理(处置)动物性饲料产品的场所、设施由进口单位负责联系,但须经进 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地环保局、当地饲料管理部门认可。 4、做销毁处理(处置)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须在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当地环保局、当地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5、销毁动物性饲料产品的费用,由进口单位承担。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