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颁布时间:2000-06-09
(一)保护知识产权和方便合法进出口相结合的原则
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是海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条例》明确规定侵权货物为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海关一旦发现应予以扣留,
在认定其侵权性质后予以没收,并可以根据侵权性质和程度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
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海关还应将侵权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和其
他国家海关允许被扣留的货物退运出境的规定相比,我国海关对侵权货物和侵权人的
处理和处罚规定是相当严格和严厉的。
此外,为保证海关有足够的权力实施知识产权的进出境保护,《条例》规定海关
实施对知识产权的进出境保护时,可以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一切权
力。即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人员行使检查权、调查权、扣留权、追缉
权等项权力。
另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不能妨碍合法进出口
在加强海关保护力度的同时,《条例》还充分地考虑到海关对便利合法的国际贸
易和维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以避免对正常贸易造成障碍。
加速口岸进出口货物的通关速度,简化海关手续,也是为了维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了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使正常贸易受到阻碍。例如:有
些权利人要求海关对所有进出口其同类货物均一一查验,这显然会严重影响正常的国
际贸易,并且同被用于进行不正当竞争。因此,《条例》一方面通过规定严格的程序
来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要求海关保护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另一方面又对进出口货
物收发货人应享受的权利进行了规定。
首先,《条例》规定权利人应事先向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只有在备案被
核准后,才能要求口岸海关采取保护措施。为保证海关保护的准确性,避免由于海关
采取保护措施而延误合法货物的进出口,《条例》还规定,权利人要求保护,要向海
关提出保护申请,协助海关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认定。此外,考虑到合法货物的进
出口人如因海关扣留货物遭受损失应有权要求进行赔偿,《条例》还规定权利人应提
交相当于被扣留货物价值的担保金。此外,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海关保护的权利,
《条例》还规定了权利人因未能提供确切情况造成海关保护失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次,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享受的权利方面,《条例》规定海关在实施保护
时有责任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同时,还规定收发货人如果认为海关扣留的货物不
构成侵权,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提出异议并在提交两倍担保金的条件下请求海关
放行货物。
(二)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主动保护,是指海关本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依法履行作为国家进出
境管理机关的职责,对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
和侵权人采取的查处措施。被动保护是指进出境地海关根据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
知识产权情况或权利人在备案后提出的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对进出境的侵权货物和侵
权人采取的查处措施。
当前我国海关对知识产权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必要性在于:近年来我国进出境过
程中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十分严重,海关边境执法的措施的力度确有必要加强;同时,
知识产权权利人,受各方面条件制约,往往难以及时地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
请。所以,充分发挥海关的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对发现的侵权行为依法主动地进行
查处,才能有效地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的复杂性,海关在执法过程中不可能完全准确地了解和掌握
侵权货物和侵权人的具体特征和行踪,为了增加海关查处侵权货物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权利人也完全有责任在发现侵权货物进出境时主动和及时地向海关提出保护申请并提
供有关情况。权利人的主动配合不仅可以减少海关保护的失误,而且增加海关查获侵
权货物的可能性。所以,在当前的形势下我们在海关边境执法工作中应坚持主动保护
和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三)海关不介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的原则
鉴于知识产权侵权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
关的性质,海关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应遵循"不介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的
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海关不介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海关不承担确定侵权性质的责任。根据《条例》的规定,海关在根据权利
人提出的备案申请和保护申请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采取扣留、调查、放行、没收、
处理和处罚等措施。但如果权利人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之间就海关扣留货物发生侵
权争议,海关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终止正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并通知权利
人将侵权争议提交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关不接受有关当
事人要求海关就侵权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请求。只有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人民法
院作出裁决后,海关才能根据裁决决定是否对扣留的货物进行处理和对有关当事人进
行处罚。
其次,海关不确定有关的赔偿金额。根据《条例》的规定,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
侵权嫌疑货物应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货值的担保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认为被扣留的
货物不构成侵权并要求海关放行时也应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货值两倍的担保金。在被扣
留货物的侵权性质确定后或侵权嫌疑被排除后,海关在向当事人退还担保金前应从中
将用于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的款项扣除。但海关应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赔偿的裁
决扣除有关款项。海关不接受当事人提交的赔偿申请、也不承担确定赔偿款项的金额
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海关收
取的担保金不足以补偿有关当事人的损失时,当事人应寻求其他途径解决,海关不负
责追偿超出款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