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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1997-09-16

     1997年9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 改造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监督,保障建设资金合法、合规使用,不断 完善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促进投资效益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有关规定,结合航空工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列入总公司建设项目计划的拨款、贷款、自筹和利用外资新建、改扩 建、迁建、技术改造以及重要的单项工程,均属本规定审计范围。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建设期中、竣工决算全过程审计监督制度。审计 部门依法对负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与评价。 第四条 凡列入总公司国防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由总公 司审计部门审计,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的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五条 根据建设项目审计任务情况,审计部门在确保安全、保密工作的前提下, 可以委托经认定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单项工程审计。 第六条 审计部门应注意收集国家和地方有关基本建设的各种法规定额、文件和 资料。审计时,建设单位应向审计组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报表。 建设单位应对提供的资料、账表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负责;审计组对出具的审 计报告负责。 第七条 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发布的《建设项目 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和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开工前审计 第八条 开工前审计包括建设项目立项合法性审计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 及基建经济合同审计等建设项目开工前期的各项审计。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立项合法性审计根据审计署等三部委发布的审基发[1992] 84号文规定和总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凡纳入总公司年度国防建设项目计划的新开工 项目,须先经审计部门审查,方可向有权审批的机关报批和办理项目开工手续。 建设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固定资产投资开工项目情况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主管部门或地方计委下达的年度计划,项目建设资金 落实情况的证明,投资项目资本金一次认缴的证明,建设资金存入专业银行的凭证; 项目投资许可证等。 第十条 审计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查、招标评标, 了解重要商务谈判和合同签定等工作,督促建设单位职能部门按照建设程序做好项目 建设的前期工作;对项目准备阶段的经济和财务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征地拆迁、设计、工程承包、采购订货等重要合同进行审 计。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用是否按当地规定执行; (二)工程合同价格的制定方式及是否突破概算指标; (三)直接发包项目有无扩大工程量、高套定额、乱定取费标准; (四)采购订货合同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在满足性能质量的条件下选择较低价格; (五)设计合同是否达到《航空工业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文件内容与格式规定》的 要求,施工设计是否超越初步设计的标准; (六)所签订合同的设计、勘察、施工、供货商资格是否合法,资质是否符合项 目要求等。合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备严密。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项目管理进行审计,审查是否落实了项目建设的管理机构, 配备了适当工作人员,制订了各项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法人制的项目,是否确定了项 目法人代表,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委托监理公司监理的项目,有无专人对 口负责,有无相应的规章制度等。 第三章 建设期间审计 第十三条 建设期间审计,亦称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项目 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审计部门对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 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调整概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 (一)调整概算是否依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标准,由有资质单位编制, 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 (二)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三)影响项目建设的单项工程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的管理 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的问题;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 内容: (一)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二)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三)建设资金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 (四)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问题; (五)有无非法集资、摊派和乱收费问题; (六)建设资金是否和生产资金严格区别核算; (七)与施工单位的付款及结算,是否按合同严格执行; (八)有无损失浪费问题等。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进行审计监督,主 要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二)待摊投资超支幅度和原因,有无将不合理的费用挤入待摊费用; (三)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制度对建设成本正确归集,单位工 程成本是否真实; (四)生产费用与建设成本以及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建设项目之间,是否有成本 混淆情况; (五)建设收人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分配使用的正确性; (六)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核算情况; (八)有无"账外账"等违纪问题。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 内容: (一)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有无超标准、超等级、擅自 扩展功能等行为; (二)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三)建设物资是否与同期生产耗用物资严格区别核算。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税、费计缴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 审计监督,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定额地计提和缴纳税、费;审查项 目设计、施工各个环节是否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治理项目 是否和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进度进行审计,主要审查各项建安工程是否按 计划完成,设备采购是否按时到货;项目投资完成额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有无 虚报投资额现象;有无将应结转本年完成的工程量挂账不入;资金的投入与建安工程 是否同步等。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年度报表进行审计,主要审查账户内总账与明细 账合计数的一致性,资金平衡表与账户的一致性,账户与其他各表之间的一致性;资 金平衡表表内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和表表之间勾稽关系;基建投资表中单项工程投资 完成额的结转是否正确合规;待摊投资明细表中单独受益的待摊投资支出金额是否进 入受益项目的成本等。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施工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 (一)施工单位有无非法转包工程行为; (二)工程价款结算包括房屋、构筑物、机械设备安装、电气、管道安装、通风、 井巷、通讯、铁路、消防和安保等工程结算,是否按合同规定结算; (三)工程量是否按规则计算,计算是否真实,有无重计、漏计(尤其是土建衔 接部分的重复计算)情况; (四)设计变更是否通过原设计单位的认可和甲方签证,重大设计变更是否通过 主管部门批准; (五)工程所采用的定额单价、单位估价表是否与工程所执行的定额标准相符, 是否与工程内容相符,有无高套、错套;定额换算方法是否合理,计算是否准确;借 用定额单价内容是否一致等; (六)施工队伍的取费标准是否与其资质相符;独立费用计取的项目、内容、标 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各项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当地定额(价格)管理部门颁布的规定; 有无自立名目、自行定价、额外取费等问题; (七)钢材、木材、水泥、沥青、油毡和玻璃等主要材料消耗是否真实,钢材是 否经过抽盘计算;列入直接费的材料是否符合预算价格;材料代用或变更有无签证; 材料"高进高出"的采购价是否合理,价差计算是否准确等; (八)对实行包干承包形式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有调整 事宜,需审查其合规性,并对调整部分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审计也可委托由审计部门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审计费用按被审计项目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取费标准计算,由工程项目承担。 第二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报告要单独上报。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 (一)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情况,监理工程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二)监理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质量控制是否有效;各项试验报告是否齐全;隐蔽工程是否由专人进行验 收,质量情况如何;各单位(单项)工程的验收报告是否完备;设备有无准产和合格 证明;专项设备的安装是否聘用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安装完毕是否通过验收;排污是 否达到标准;有无报废工程及重大浪费等。 第二十五条 工期5年以下(含5年)的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一般应进行一次 审计;工期在5年以上的建设项目,可以在建设期间实施两次以上(含两次)审计。 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六条 竣工决算审计是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的 真实性、合规性、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 依据之一,装入项目档案。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 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 (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 (二)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原因及其影响; (三)实际投资完成额; (四)概算调整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结算增加的费用,核实概算总 投资; (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其原因,并查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 批准设计外投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 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验收手续; (二)流动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移交的真实与合法; (三)交付无形资产的情况; (四)交付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 查明是否留足投资和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问题。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结余资金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 (一)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有无小金库; (二)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三)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 题。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的真实 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审查包干结 余分配是否合规。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审计监督,审查各项工程质量证 明文件是否齐全,包括:土建各分项和总体的质量核验单,民防建筑、电梯、卫生防 疫、环环保、消防、行车、劳动保护、供电等方面的审查合格证明。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 (二)分析工程造价; (三)测算投资回收期(静态、动态)、财务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等技术经济指 标; (四)分析贷款偿还能力,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第三十七条 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完成初步验收; (二)已经编制出竣工决算。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提供以 下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三)承包合同及结算资料,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出 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 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按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建设项目启动后,建设单位的职能部门应通知本单位审计部门了解或参与 前期工作的重要论证、评估和有关会议。 (二)建设项目列入总公司项目(用款)计划表后,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部门应 制订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组建审计组,下达审计通知书。 (三)开工前审计、建设期间审计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向审 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由审计部门下达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通知 书并组织实施审计。 (四)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束,由审计组写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 见后,上报有关部门。 凡列入总公司竣工验收计划的建设项目,总公司审计部门对其审计报告审定后, 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下发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结论和决定,调整竣 工决算,并将调整情况上报总公司审计部门。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 15日内,向总公司提出复审。复审期间,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六)凡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决算不得报批,工程尾款不得付 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航空航天工业部颁布《航空航天工业 部航空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规定》(航法[1993]496号)同 时废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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